苏维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应立法禁止吃狗肉?
来源:苏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2187

是否应立法禁止吃狗肉?

哪些地方的人好吃狗肉

据英国媒体的报导,全民界约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好吃狗肉,它们分别是中国、台湾、印尼、韩国、菲律宾、墨西哥、波利尼西亚群岛、越南、南北极,以及瑞士的两个省

文章说,中国人是世界上最早驯化狗的民族,吃狗肉,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事实上,在中国大陆,吃狗肉的地区确实并非广西玉林市独有,就拿贵州的名扬四海的“花江三绝”(花江狗肉、花江米粉、花江酒)之一的“花江狗肉”来说,在广西玉林市“荔枝狗肉节”未进入媒体视野前,其知名度应该并不亚于玉林狗肉。据介绍,“花江狗肉”源于三国,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可谓中国吃狗肉的发渊地。很多年前,电视媒体就曾对贵州一些地方吃狗肉习俗进行过专门报导。在那里,肉狗市场就像我们鸡鸭市场一样活跃;在那里,人们杀狗吃狗就如同我们杀鸡吃鸡一样平常。

民间吃狗肉的渊源

大家耳熟能背的《水浒》第四回“赵员外重修文殊院,鲁智深大闹五台山”,鲁智深不但自己好吃狗肉,还要硬逼其他和尚吃狗肉。

据查,秦汉时期吃狗肉风气极普遍,张采亮《中国风俗史》中说汉代人“喜食犬,故屠狗之事,豪杰亦为之。”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载:“舞阳候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时人食狗,亦与羊豕同,故哙专屠以卖之。”刘邦是樊哙的同乡,当初常邀友人到樊哙馆子吃狗肉,从此两人缔结“狗肉之交”,还分别娶了吕氏姐妹为妻子,成为“二乔”。樊哙跟随刘邦打天下,鸿门宴上,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危急关头,樊哙挺身而出,保护了刘邦,成就一段佳话

反对吃狗肉为哪般

纵观反对吃狗肉的人群,苏维律师认为,大概可分三类:

第一类为宠物狗爱好者。他们为狗争取的是人权。

宠物狗爱好者认为“狗不嫌弃主人穷”,狗是人类的朋友,是了忠实的代言人。

在此,不得不提下《忠犬八公的故事》这部电影,电影的原型为1924年秋田犬八公被它的主人上野秀三郎带到东京。每天早上,八公都在家门口目送着上野秀三郎出门上班,然后傍晚时分便到附近的涩谷火车站迎接他下班回家。一天晚上,上野秀三郎并没有如常般回到家中,他在大学里突然中风,抢救无效死了,再也没有回到那个火车站,可是八公依然忠实地等着他。

宠物狗的爱好者认为,狗有灵性,他们会对你如数家珍,一一列数狗狗救人于危难的感人故事。

狗被人类驯化几千年后,使得其具有很强的亲人因子,对宠物爱好者而言,狗主人对宠物狗的感情甚至被放大到赋予了精神寄托的特殊意义,呼狗狗为仔仔,自称狗爸狗妈,更有不乏为狗举行隆重葬礼,甚至死后与狗同葬甚者。

第二类人为激进的动物保护组织 。他们为狗争取的是狗权。

狗的生存权。他们反对狗被屠杀,抵制吃狗肉,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狗的被尊重权,他们反对虐待狗只,甚至认为狗应与人人同等受到尊重;

第三为其他人群。这类人群比较复杂,其中不乏怀着各种炒作、商业目的的人,包括部份明星。

苏维律师想特别指出,且我们也不能混淆的是:在民间,狗其实分两种,一种为宠物狗,一种为肉狗,亦称之菜狗。

无论吃狗肉的人,还是反对吃狗肉的人,不吃宠物狗应该已是基本共识。

无论吃狗肉的人,还是反对吃狗肉的人,不虐待动物应该已是基本共识。

现在的第一个焦点在于:该不该抵制狗肉?

从自然法则、人性视角看该不该抵制吃狗肉?

反对的人说,狗是有灵性的动物。《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记载:“苾刍食狗肉,为狗所吠,佛言不食狗。”就是说,狗有灵有义,遇到杀狗吃狗的人都会追叫不止。

换一种动物,那牛,它有灵性吗?听老一辈说过,生产队的老牛因为生病,治不好了,大家就讨论着把它宰了,吃掉。看到人们磨刀,趴在地上的老牛眼泪唏哩哗啦地往下掉,可最后,还是被杀了......

猪呢,有灵性吗?...

万物皆有灵性!

说到灵性,比狗更有灵性的应数猴子了吧?不得不提下《去你的亚马逊》之生存法则--勇敢的长吻浣熊,记录片中讲到,在亚马逊河印弟阿瓦族,他们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妇女用母乳喂养未成年猴子。现今,在秘鲁、巴西、哥伦比亚交界处三角地带,仍存在着像阿瓦族的原居民,他们像阿瓦族妇女一样,把未成年猴子带回来像孩子一样喂养,但另外一方面,他们又到森林深处,捕杀成年猴子,煮熟,当食物吃掉。

阿瓦族人与猴子的关系似乎跟国人与狗的关系有点类似,既矛盾,又统一。也许,这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是大自然的生存法则。

作家殳俏曾写过一本挺有名的书,叫《人和食物是平等的》。这本书很有意思,内容是饮食文化,但又不泛哲理。人与食物是吃与被吃的关系,但它们是平等的。苏维律师常想,是否也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吃与被吃并不影响他们平等的地位?呵呵...

主张吃狗肉的人可能会提出更为尖锐的问题:疯狗咬人事例少吗?政府不也在杀流浪狗吗?福州城管满街杀狗,杭州城管满街杀狗......

从人类健康角度看该不该抵制吃狗肉?

2013年6月18日,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等大约20家机构组织共同发出《关于取缔“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紧急呼吁书》,认为存在“严重盗贩杀狗现象及相应的狗肉黑色产业链”,并且狗肉缺乏严格的检验检疫,呼吁当地政府“果断取消狗肉节,减少或限制狗肉消费”。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呼吁书》建议取缔狗肉节,但并未明确提出抵制吃狗肉口号。我想原因不外有:1、了解中国风土人情的都应该知道,在现状下直接要求政府立法禁止吃狗肉且要使得该法能得到有效实施是不现实的。2、建议取缔狗肉节,其意思仅是希望政府通过对民间吃狗肉的行为进行适当引导。能引导到大家都不吃狗肉的路上就最好。但也也限于此罢了。

其次,《呼吁书》提出“狗肉缺乏严格的检验检疫”严重影响吃狗肉国人身体健康的说法,苏维律师认为,至今似乎还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去支持。

再次,主张吃狗肉的人可能会提出更为尖锐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很多食物都被列入政府监管了,但国人又吃得安全了吗?

从社会、经济视角看该不该抵制吃狗肉?

从宏观方面讲,有市场需求,就意味着商机。广西玉林市之前由领导主导的药博会,保健美食节等将调子定在“国家战略的北部湾旅游发展规划”上足见其经济效应。 事实上,无独有偶,2011年前的浙江,金华湖头狗肉节就延绵了600多年历史。玉林市的“荔枝狗肉节”除直接推动了当地饮食业的兴旺外,还直接带旺了其他行业,如运输业等。

从微观上看,如李华芳在《谁有权利反对吃狗肉》一文所说,肉狗养殖以及食用者实际上创造了就业,撑起了好多家庭的生机。在某一人类群体自身生存权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就希望强制别人吃狗肉,那些加入抵制吃狗肉行列的明星们,你们是伪善了吗?

为什么大众主流在抵制吃狗肉?

支持饮食多元文化的声音认为,要尊重每个人正当的饮食需求,但食用肉狗应当尽可能地减轻它们在宰杀过程中的痛苦。同时,对于爱狗人士不食狗肉的观点也应该予以尊重政府应多提倡文明的饮食习惯。

苏维律师认为,引发今次大讨论的根本原因更在于:吃你尽可以吃,但玉林市却将它当成‘节日’甚至包装成‘产业’,这就免不了让人感觉到杀戮太重,太血腥,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就难免引起众怒。

玉林市在被推向舆论风尖浪口之后,政府要求所有狗肉店铺一律不得当街杀狗,避免血腥场面,又要求铺掩盖所有字号中的“狗”字...这些表面工程看似有“皇帝新装”意味,但亦非无其意义,苏维律师认为对此应予肯定。

第二个焦点在于:该不该立法禁止杀狗,禁止吃狗肉?

古代禁止杀狗、吃狗肉法制史

我国曾立法禁止吃狗肉。南朝宋、梁,朝廷下诏令,禁食狗肉。武则天时曾下令禁食狗肉。宋朝也有了国家禁止屠狗的法令,违犯者要处以极刑,《燕翼贻谋录》记:“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诏曰:屠狗以食,犯者定行处斩。”《折狱龟鉴》载,包拯知扬州日,有民屠狗,斩以示众之事。

立法禁吃狗肉的可行性分析

周礼·夏官·职方氏》:“河南曰豫州……其畜宜六扰。”郑玄注:“六扰:马、牛、羊、豕、犬、鸡。可见,狗在中国作为六蓄由来已久。

按现有法律,“蓄”作为私人财产,权利人拥有自由处分权,其中当然包括杀戳,啖其肉。

关于动物的保护,我国目前实施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而言之,现今法律仅保护部份野生动物。该法第二条对野生动物还作了明确定义: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狗作为蓄,其具有濒危性吗?当然不具有。甚至一些地区,流浪狗泛滥,政府部门为控制传染病及生态平衡,需人为干预捕杀。因此,苏维律师认为,单凭这角度,寄希望于立法去禁止人们吃狗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虽然《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但,但立法,在法律上是一项非法复杂的工程。

主张吃狗肉的人可能会提出更为尖锐的问题:不吃狗肉的人群提出立法禁止吃狗肉,那么,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是否亦可要求立法禁止吃猪肉?苗族的人群是否亦可要求立法禁止吃牛肉?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还有自己的传统和生活习惯。 因此,苏维律师有理由认为:中央人民政府不可能不顾及国情,草率去立法禁止人们吃狗肉。因为,对国家而言,它不仅仅是该不该抵制吃狗肉的小问题了,它变成了关系到国家民族团结的大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法律直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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