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股东如何避免更大的损失?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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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李老板、光头强、熊大共同创建了熊出没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李老板出资50万持股50%,光头强和熊大各出资25万,各持股25%。公司运营了一年后,公司会计报表就显示公司亏损过半。之后,三股东因为对公司发展方向意见不一,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公司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另,三股东相互之间虽经过多次协商,但各方均不愿意收购对方的股权来解决公司矛盾,也没有其他主体愿意通过收购股权来接管公司。李老板遂咨询律师,现在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方案,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该条文可以发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原则。

但是公司停业不代表公司出现僵局,如果是因销路或资金问题导致的停业,是可以寻找到解决办法的,只要有解决办法公司依然可以恢复,不至于一定要走到183条所述的解散的地步。

但本案中,股东间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公司管理已经瘫痪,运营陷入僵局,打破僵局的可能已经没有了。李老板作为持有1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请求,为防止出现更多损失前解散公司是对全体股东负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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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西路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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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婷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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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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