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组公司,股权比例能否作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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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2005年,光头强与翠花结婚。婚后,二人与第三人熊大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比例为:光头强占50%,翠花占20%,熊大占30%。之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光头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公司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光头强认为应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应视为二人对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约定,自己享有50%,翠花享有20%;翠花则认为应各占35%。那么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能否作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案例分析】光头强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以及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不能视作为光头强与翠花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

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公司股东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代表的是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意义上股东权利的比例以及应当承担的股东义务的比例,至于相应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公司章程所能约定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夫妻双方举证证明除公司章程之外,双方另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双方各自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即归各自所有,否则法院通常会判定夫妻双方持有的股权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光头强与翠花应当各享有3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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