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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4500万判缓刑案
来源:王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1024
案情简介

20074月至20092月期间,云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与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罗某某等人分别设立云南某某公司五华分公司和西山分公司,并与分公司总监庄某、邓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各自公司经营地区以投资项目、生产有机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与客户签订一年期和二年期的《联营合同书》、《借贷协议书》等形式,许诺到期还本并给与11%15%的高额利息或者利润,以此吸引社会群众签订联营合同、借贷协议,交付集资款。在上述期间,云南某某公司包括其两个分公司共向社会吸纳资金人民币近45000000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在20073月至200712月担任云南某某公司西山分公司副总期间,该分公司共向社会吸纳资金6000000余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一诉(20106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对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朱某、庄某、邓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判



本案当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广大不特定群众切身利益,引起云南地区广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检察院于2013315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349致函法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于同年49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513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其中一被告被另案处理,检察院于同年518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618建议恢复审理,于同日以五检刑一变诉(20101号起诉书提起变更起诉;2010716检察院再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于同年810恢复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重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2010101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2010)五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千万巨额罚金,判处本案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判处其余各被告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律师辩护



本案中,接受委托为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从案发介入案件到法院判决,历时一年零六个月,通过细致分析,为委托人提出宝贵建议及中肯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成功获的缓刑判决。



被告人到案后,因身体原因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此后第一时间就来办理委托,当即就对被告人在本案中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其在本案中为从犯,罪行相对并不严重,并给予其积极认罪、积极退赃的建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为其最终成功获取缓刑打下基础,此后,通过大量阅卷工作,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自愿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却已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观点最终全部得到法院采纳,成功获得缓刑。



结语



律师接手一个案件,首先要精准分析及把握案情,只有号准整个案件关键命脉,才能选定正确及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方向。本案中,在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正是号准本案虽然影响巨大,但是云南某某公司按时兑现了给予他人的承诺,并没有给交付资金的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此外,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所起作用小,做出了对罗某某最有利的辩护,最终成功获得判三缓三的理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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