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亲办案例
熊某某运输毒品(冰毒7238.5克)罪判无期徒刑案
来源:王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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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交给被告人聂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块零一坨,归案后经称量净重7238.5,手枪3支、弹夹6个及子弹76发,并与聂某某共谋将上述物品运往湖北武汉市。同年826日,聂某某邀约被告人熊某某协助运输毒品,并安排熊某某驾车在前探路。同年827日晚,聂某某与熊某某在驾车行至云南省景东县后被公安抓获归案。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将被告熊某某及其余被告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2012510受理本案后,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3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定本案被告人熊某某运输毒品罪成立,但系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最终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熊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一听说毒品数量高达7238.5,不得不慎重,被告人将可能面临被剥夺生命的极刑判罚。为此,对本案所有情况及卷宗材料均仔细、多次研究,为被告人熊某某提出有罪罪轻的辩护,有的观点虽然没有被采纳,但是对法院量刑上仍然产生极大影响,获得无期徒刑的理想效果。庭审中,作为辩护律师,紧紧抓住本案中几个关键点,针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观点:被告人熊某某是从犯,受邀约一起运毒,但是毒品是谁的、有多少毒品、毒品从何而来等均毫不知情,只是开车在前探路,也没有获得实际利益;本案一直在警方监控之中,涉案毒品不可能也无法流入社会,无法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虽然大,但是毒品含量鉴定报告显示,毒品成分含量很低,如按纯度折算,实际重量不高;认罪态度好,确已悔罪。第二、第三两个观点虽然判决中没有被采纳,但从判决结果看,仍然达到辩护人想要的影响量刑的结果,最终,被告人获得无期徒刑判罚,远远超出被告人家属希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预期效果。



结语



律师作刑事案件辩护,就是要穷尽一切办法说服法官: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最大可能影响法官量刑,为被告人争取最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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