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金额巨大辩护为金额较大,并缓刑案
来源:王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780
案情简介

20125月至720,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张某、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租用房屋内电话诈骗,由被告赵某某组织、策划并负责向外拨打骚扰电话,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王某某负责接电话以“重金求子”的方式进行诈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2012)官检刑诉字第118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四被告共同诈骗,共诈骗人民币89800元,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张某某、张某、王某某分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判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21217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110以(2012)官刑二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涉案诈骗金格为人民币14300元,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对其余被告判处了相应刑罚。



律师辩护



着手此案后,看完材料第一时间即发现本案中涉案金额这一关键突破口,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在证据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几名被告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无法对指控涉案金额形成佐证,对指控金额证据不足、无法核实;对此在庭审中,即大胆提出了关于诈骗金额只能以查明的几个受害人报案的金额总和即14300元为准,本案诈骗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指控的数额巨大,再加上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犯罪时刚成年,涉世未深,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已悔罪,在拘留期间认真悔改并受到表扬,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当庭大胆建议法院对其使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所有辩护观点。



结语



做刑事辩护要善于从证据中找突破口,当庭辩护要随机应变,本案中,庭审中其余被告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时无形中达成共识,全部强调了指控金额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另一层面上,本案的成功证据辩护也是律师随机应变、共同协作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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