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娟律师亲办案例
以殴打方式索回借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
来源:张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量:733
【案情】

2013年9月8日,唐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并手写一张借条,约定5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唐某找各种借口不还。2014年3月15日,李某对唐某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唐某怕李某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弄回借条,使李某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14年4月2日中午,唐某对李某进行殴打索要借条,无奈之下,李某将借条给了唐某,唐某拿出打火机,立即将借条烧掉。

【分歧】

对于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唐某主观是想占有属于李某所有的借条,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所以唐某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某当场以暴力取回借条,主观上是为了不再归还这4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唐某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基于行为人“拒不退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具体区别有:第一、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二、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三、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先前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是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

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其犯罪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对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物是指人们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借条所显示的金钱也是物。

具体到本案中来说,唐某因借款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李某,唐某通过暴力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毁掉借条,占有李某的4万元钱。显然,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强行劫取李某借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邱清龙,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张玉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玉娟律师咨询。
张玉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61好评数5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66号(报业大厦7楼)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玉娟
  • 执业律所: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1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66号(报业大厦7楼)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