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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来源:杨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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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剥夺企业经营资格


 

   有观点认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的标志,企业因取得营业执照而具备了法人资格,同样地,丧失了营业执照也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消灭了企业法人资格。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也因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这种观点曾经在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对立法工作,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人。”有关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如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确定原则:“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上述规定代表的观点是,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充分条件,一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了其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资格被消灭后,有关主体可以进行清算活动。
    笔者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等于消灭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企业法人的终止条件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之分。
   法人终止的实体条件,是指一切特定的导致法人资格消灭的事由。《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人终止的程序条件是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相应的活动,办理相应的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解散程序。具体又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算程序,即经过清算,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二是注销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由登记机关宣告其法人资格的消灭。这两个程序是有时间顺序的,清算在先,注销在后;清算是注销的前提,注销是清算的后果;非经清算,不得注销法人,不得视为法人资格消灭。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企业设立违法,如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企业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吊销是撤销的一种伴随结果。二是企业解散或者类似解散的,如企业清算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按期开业或自行歇业、不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吊销实际上是解散的一种伴随结果。三是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使用营业执照、超出核定范围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既没有撤销的处罚,也没有解散的决定,故此时的吊销并不是企业终止事由的伴随结果。但因吊销的后果往往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关闭,故其是公司终止事由的诱因,或者说是前提事由。基于上述分析,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终止实体条件不能等同,更不能将其视为消灭了企业法人资格。
    吊销营业执照本质上是剥夺法人的经营权,是法人经营权的终结。这里有必要区分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两个概念。企业法人资格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包括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企业经营资格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和资质,包括经营的项目、范围、期限与内容,仅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企业的法人资格是主管机关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是法人经营资格存在的前提。如果企业人格消灭,则其经营资格将不复存在,但企业丧失经营资格,却并不必然导致其人格消灭。从理论上说,经营资格可以暂时中止,也可彻底剥夺;暂时中止的,在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时,还可予以恢复。因此,剥夺企业经营资格只是对企业权利能力某种程度的限制,并非完全消灭企业的人格,因此虽然企业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仍能进行一些必要的了结现务的清算活动。营业执照本义应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准许其营业的证书,它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是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仅具证明企业营业资格的功能。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部门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停止其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对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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