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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小NGO有大作为
来源:吴安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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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小NGO有大作为

吴安心

今年523日,持续大约半年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护苇运动,最终以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村民利益的代言者冯树芳等8名村民涉嫌在信访过程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刘某1名村民因怀孕,在刑拘14天后的430日被监视居住的惨重代价结束。(《京华时报》报道)。该案起因是传统的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述生态破坏受害者不知道原本能够通过私益诉讼达到维权目的,信访行为触犯刑法身陷囹圄,令人歔欷。反思该案的启示,环境法律行动中缺少了重要一环: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
目前环境NGO法律行动大多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如污染源调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环境法律和政策倡导,大小NGO都在做。但独独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这一块,当前在国内仅有几家NGO兼事。
这主要因为:第一,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经济成本高。NGO人员与律师要上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害者沟通诉讼方案。如遇集团诉讼,在众多受害者中求同存异,工作量大。还要帮助受害者树立和巩固诉讼维权信心,排除干扰。经常到污染地上门走访动员受害者诉讼,艰辛和危险没有亲历体会不到。工作人员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技能要求高,当然会导致人工成本相应也高,否则招聘不到合适人员。第二,时间成本高。环境私益诉讼个案短则两三年,长则七八年才有结果,要求NGO多年跟进,否则前功尽弃。这都是长线项目,不同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短平快。环保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只要求提供污染源线索,线索不要求达到民事、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查处是环保部门责任,监督是媒体责任。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年也可结案。如基金会不能连续支持长线项目,资金上不能倾斜,NGO自然远离吃亏不讨好的长线项目,争趋短平快。
但是,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却有着刻不容缓的紧迫性与必要性。首先在于预防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受害者健康和财产受损。土壤和水源污染严重时,人畜饮水和庄稼种植困难。在传统清官情结行政兼理司法观念支配下,受害者日常就分不清一府两院区别,遇到环境纠纷更没有能力思考路径问题,不管诉求是否属于政府职能,有事就到政府寻求解决。因为对路径和一府两院认识不清,信访受挫后,不满情绪占了上风,对政府和公检法都不相信,发展到群访闹事,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如NGO能及时向受害者普及路径和刑法知识,环境纠纷不见得能立即解决,至少可以预防二次伤害发生
其次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必然会推动环境法制建设。从法治国家经验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只是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一个管理正常的社会,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常态化,环境私益诉讼应当常态化。要建设环境法制,光有环保法庭不够,还得提高公众环境诉讼维权意识,遇到环境纠纷,寻求法庭裁判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还有,新《环保法》将于20151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八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由有原告资格的大NGO专享。对小NGO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成了奢侈品,从此无缘了。国内一些有原告资格的大NGO也将注意力转向了环境公益诉讼,原本吃亏不讨好的环境私益诉讼公众教育更加无人顾及。上述现象,正好给小NGO兼事该项目提供了机遇。小NGO不妨抢抓机遇,兼事该项目,争取基金会在该项目上的长期支持和资金倾斜,发展壮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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