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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一)
来源:陈萍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6
浏览量:257

              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临劳仲案字〔2014〕第#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

被申请人:临海市###,住临海市古城街道###。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临海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海市###为工资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者###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始在被申请人###的临海市###上班,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外加提成,提成计算方法:医药品按5%,手术15%,化验15%,疫苗5%,看病挂号10%计算,每月5日为工资发放日。2012年5月,因申请人与同事吵架,被申请人要求暂扣当月基本工资及提成总计5800元,于下月发放,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该月基本工资及提成5800元。直至2013年12月17日申请人无故被被申请人辞退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工资总计达18470元(包括2012年5月份工资5800元,2013年9月份工资5102元,11月份拖欠工资为1827元,12月份工资额为2741元,另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扣押了从2012年至2012年12月份每月300元作为押金,合计3000元)。申请人因家庭个人原因于2013年10月提出离职,并于2013年12月17日离职。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的工资1847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申请人11个月双倍工资为55000元;以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申请人的证据有:1身份证工商登记;2银行对账单;3照片。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始在其宠物店上班,申请人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5日发放工资,但是由于申请人月底没有按时上交报表,所以也没办法按时发工资。申请人的工资是底薪5000元,还有业务提成。申请人没有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存在问题,账目也存在问题。后申请人因家庭个人原因于2013年10月提出离职,被申请人同意的。拖欠工资的数额是事实,但要求双方核对账目后,再发放工资,但是申请人一直没有来对账。

被申请人的证据有:会员卡计卡表。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始在被申请人###的临海市###上班,月工资为5000元另加业务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以家庭原因要求离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离职。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资总计达18470元(包括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扣押每月300元工资,计3000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被申请人以账目存在问题要求双方核对后再发放工资,但是被申请人又无法举证具体说明账目存在的问题,且被申请人也承认拖欠申请人工资18470元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工资1847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申请,由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在2012年2月6日,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对申请人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诉称是被申请人无故将其辞退,但在庭审过程中又称是由于自身家庭原因要求离职的,前后自相矛盾,故对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浙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临海市###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8470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的,当事人可于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陈   萍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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