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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6-13 15:05 浏览量:478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后,应有出院诊断证明。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委托律师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申请伤残鉴定宜早不宜迟,错过了最佳的鉴定时间很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另外,受害人主张权利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最后超过了诉讼时效。
申请伤残鉴定的方式有两种:
1.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包括受害人本人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在起诉前提出申请,这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行为实际上就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的申请行为。
2.向受诉法院申请鉴定,然后由受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有很多受害人没有选择自行申请而是选择向法院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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