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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事故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来源:高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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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的出台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以看出后一种观点更能符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也更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指导原则。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全面准确,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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