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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之“T”型结构说
来源:胜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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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之“T”型结构说

作者: 胜秀平

[摘要]该文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同时,提出了如下创新观点。第一,重新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第二,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了两大类即义务强制型与道德约束型。第三,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T”型结构说,认为四种具体责任具有轻重与主次之分。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T”型结构

T-TYP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While studying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proposed several innovative ideas as follows.Firstly, redefined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econdly,divided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two broad categories which named a obligations of mandatory-type and a moral restraint-type. Thirdly,proposingT-typ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at is to say four kinds of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have the severity of the points with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Keywords: busines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type structure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型结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亚当•斯密曾提出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实行开放门户政策并允许自由交易的都市和国家,不但没有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反而因此而致富。” [1]他所提倡的“经济人”利润创造与实现其实是“经济责任”的雏形。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理念是克拉克(JManrice Clark)在1916年首先提出来的,“超越法律的企业责任不仅仅只是一种理想,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2] 1924年,谢尔顿(Oliver Shelton)首次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3]

自此以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讨论日益频繁与深入,有的学者只从道义、福利方面阐述,[4]有的学者只从对社会的影响方面论述,[5]有的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较宽泛的角度出发。[6]而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则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社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等方面的期望。[7]本文赞同包含经济、法律、道德以及其他因素的观点。

1、内涵:自由不仅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而且还意味着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后果以及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8]如果没有责任的承担,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及义务的规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本文从企业的本分、应有之义,从企业与社会共赢的角度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企业因其违法、违约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外延:企业社会责任共分为两大类、四种具体责任。

1)义务强制型:又叫企业基本责任,是指企业未尽到其本分义务(主要是经济义务、约定义务与法律义务)、未全面履行其责任时在社会及法律的强制力之下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又可分为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两种。目前存在的很多不良现象是企业连最基本的这两种责任都没做好,当务之急应该首先提倡企业履行好这个层次的责任。

①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通过其合法经营获取经济利益、实现投资者利润目标的根本义务,以及未尽到此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最根本的义务。经济利益与企业成立的初衷相一致,同时,经济利益与国家允许企业合法存在的目的相吻合。经济利益的实现不仅关乎企业生存,而且关乎社会发展。

②法律责任:是指当企业没有依约、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时,由国家依法强制企业履行其义务或者判处一定的法律制裁。它是企业不能诚信、全面履行其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警钟,是企业行为的最低界限;是保证经济责任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强制性责任。一方面,法律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是企业顺利发展的保证。但是,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曾做过一项调查:所有员工中有25%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50%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一周工作7天,有20%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因此,现实需要国家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格,将给不法分子侵犯社会其他成员权益的机会;如果企业违法成本太低,获取利益又较大,那么他将会铤而走险。

2)道德约束型:又可称为高尚追求型责任,是指企业自觉遵守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愿参与公益活动、支持慈善事业的一种责任形式,如果不履行将承受否定性评价的不利后果。它反映了企业的道德觉悟与高尚情操;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高度体现,是经济伦理文化的具体反映。道德约束型责任又可具体分为伦理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两种。

①伦理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的重要补充,内容非常宽泛。它要求企业的经济行为符合人们通常的价值取向、风俗习惯,符合正义与公平等良知标准。首先,伦理道德责任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其次,伦理道德责任具有自觉性、非强制性。如果企业能够把关心公正与公平、关心他人与社会自觉地当做工作的一部分,把伦理道德责任当做一个粘合剂,企业与社会就能达到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第三,伦理道德责任是企业的内在要求。企业分为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但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都应遵守伦理道德规范。法人型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人”,当然应该象“人”一样遵守相应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而非法人型企业,法律规定其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做为债务的清偿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将非法人型企业作为“公民”的形式来对待的,它当然应该象自然人一样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②慈善责任,是一个企业在自己人力、精力、财力等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自愿地付出一定成本对社会做好事、做善事,如参加、举办一些公益活动、捐款、助学、救灾等等。它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回报、一种感恩,反映了企业较高的思想境界与高尚情操。这样的财富体现了真、善、美灵魂的升华,这样的灵魂是由古今中外的一切真善美文化所培养陶冶出来的。首先,慈善责任具有明显的自愿性,而不是法律或有关机构摊派、强制要求的;其次,还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如果没有物质做支撑,如果没有金钱做后盾,根本谈不上捐款、助学、救灾等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社会责任“T”型结构

以上四种具体责任各有侧重,分为三个层次,呈“T”型结构,如图1所示:


伦理道德责任


慈善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T”型结构图

1、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列同属于第一个层次,具有最基础的地位与作用。它们属于“硬性”的责任,是企业必须同时履行的,处于首要的地位。

1)经济责任的意义重大。它是企业的本分义务,是应有之义,否则,企业就要承担关门歇业、清算破产的不利后果;职工也要面临着失业,工资与社会保险将无着落。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对企业自身(资本积累、提高竞争力)和对投资人(资本升值、大小股东的利润分配)两大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实现,诸如慈善责任等根本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没有经济责任作为基础,企业的发展、社会的繁荣、国家的强大,也将成为空谈与枉然。

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经济责任区别于过去血淋淋的剥削与目无法纪的自由,它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运动与实践活动,是对那些只追求高额利润而无视他人现实利益或者危及后代子孙生存与发展机会的企业在思想上的洗礼与精神上的震憾;是要求他们在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其他利益,达到共赢的目的。

2)法律责任的范围广泛且意义深远。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表现,是一个社会有章可循、管理有序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需要。按照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方面利益,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对小股东(保证其利益分配与权利行使);(2)对员工(对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按时发放报酬、公平就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3)对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无隐患的产品,提供符合约定与法定标准的服务);(4)对国家(依法纳税、合法经营);(5)对债权人(包括对供应商、代理商及其他合作商依约、依法行事);(6)对自然资源(合法、合理地开采与利用);(7)对自然环境(依法保护、治理,不危及子孙后代的发展机会与可能)等。

这些都密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的繁荣与富强。没有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企业逐利的欲望会日益膨胀、股东致富求快的手段会日益翻新、社会其他群体的损害及资源环境的破坏将无以弥补。

2、伦理道德责任是第二个层次,这是对企业更高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法律还没有形成具体条文,但只要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伦理道德规范、善良风俗习惯等,都应遵照实施。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思想理论演变的精髓,是推动实践活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企业软实力竞争的关键一极,也是我国企业从小变大变强的根本途径。道德准则与商业行为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精神。伦理道德责任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与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只要他们认为是公平、正义的,都是伦理道德规范应该调整的。

伦理道德责任是对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补充,由于现实物质条件以及立法、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水平的差异,法律有其本身的局限性,但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并不代表就是合情合理的、也不代表一定就是对别人无害的甚至是有利的,故需要企业在守法之外更应遵守更高标准的伦理道德标准。伦理道德责任是在法律责任之上更高一个层次的责任形式,需要企业的高度自觉性与良知。

3、慈善责任是第三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但并不是不重要的,相反,它是体现企业更高思想境界的责任形式,是应该大力提倡的。慈善责任的内容相当宽泛,慈善活动向社会提供的福利可以是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与情感需求方面的,只要是对社会大众有利的,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都应该受到鼓励与尊重。只要是社会公众切实需要的、政府支持的,包括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希望工程的建设、公益活动的举办、灾难事务的救助、贫困人群的帮扶、特殊人群的鼓励,如此等等都属于慈善责任的范畴。但是,慈善责任应该是不图回报的,一个企业如果企图借慈善做幌子变相宣传、变相盈利,不仅会玷污了慈善这个美好的事业,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地从反面宣传企业的不诚信、不负责。例如,2004820,北京太子奶集团旗下的三家企业由于没能如期兑现捐赠的承诺,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诉诸法院,而太子奶辩解的理由却是“未得到约定的回报”。此事一曝光,该企业捐赠的虚伪立即遭到了公众的鄙夷。

本文之所以把慈善责任放在最后一个层次里,是因为履行这个责任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条件与能力:不仅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还需要有长远的眼光与强烈的同情心。

伦理道德与慈善两个层次属于“软性”的责任形式,一般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评价、靠自觉行动、靠良知与同情心来维持,体现了企业更高的思想境界,更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长期效益成正相关

如果说义务强制型责任是企业应尽的本分义务,是最基本的责任,是企业发展的保驾护航员的话,那么道德约束型责任则是企业具有良知与同情心的高尚行为,是提升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的重要一极,不论是消费者还是其他投资者都会支持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履行好道德约束型的责任与企业的长期效益密切相关,并且是正向相关,如图2与图3所示:


企业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长期效益正相关示意图

企业长期效益


道德 经济 法律 慈善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长期效益实现的示意图

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其最传统的认识——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的长期发展实质上是一致的,并且是全部促进、有助于企业长期效益的实现。无论从企业近期利益实现还是长期利益补偿来看、无论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企业内部凝聚力增强的非货币收入来看,还是从企业知名度增加、美誉度提升带来的无形资产来看,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以及长期效益都是辩证统一的,并且成正相关的关系。

三、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履行好企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才更有实力、更有可能履行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反过来,履行好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会更有力地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会增强企业的国内外竞争力,从而有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企业在现阶段最关键的是履行好第一个层次的责任,同时兼顾第二个层次的责任;在能力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因企制宜落实好第三个层次的责任。企业应明确建立经济追求、法律约束、伦理道德建设、慈善同情感深化四位一体的社会责任体系,将这些责任的所有内容统一、融化于企业战略规划的理念之中,贯彻、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之中,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重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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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 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 /译,华夏出版社,20051月第1版,第357页。

[2]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57页。

[3]陈淑妮,《企业社会责任与人类资源管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9月第1版,转引自第2页。

[4][]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南希•李(Nancy Lee):《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姜文波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月第1版,第2页。

[5]John L. Paluszek, Business and Society: 1976-2000(New York: AMACOM,1976),1.

[6]Edwin M. Epstein,The 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 Beyond Business Ethic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IX,No.3,1987),104.

[7]Archie B. 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Vol.4,No.4,1979),497-505.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第8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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