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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中对有关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探析
来源:胜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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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中对有关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探析

作者:胜秀平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国家的繁荣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背后的伤害消费者,或者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伤亡事故,产生了对社会责任的漠视、对伦理道德的丧失等等不和谐的各种事件。因此,对有关社会责任的探讨与研究具有了深远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伦理道德、社会责任、市场经济

一、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这些俗语都充分说明我国人民早就知道发财致富的正确途径不是伤害他人而肥了自己,充分说明我国人民早就具有强烈的国家荣誉感与社会责任感。

关于道德与财富的关系,早在古希腊的政治家梭伦曾有过“道德胜于财富”的思想论断,亚里士多德也对财富做过这样的评价:“挣钱是不得已而为之,财富显然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别的什么理由”。[1]

中国古代也有关于道德与财富的义利之辩,孔子曾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董仲舒也曾表示“夫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些也都说明了人们早已认识到义重于利,道德高尚于纯粹追逐利益。

中国自古以文明而著称、以道德而传扬、以爱民而居功。可如今我们是社会主义了,但由于物质财富的贫乏,还远远不是马克思在一个世纪之前所描述的社会主义,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前无古人可效仿,后无子孙可借鉴,不免是“摸着石头过河”,“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没有经验的东西固然需要创新,但同时也不能抛弃先人遗留下来的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文明成果——伦理道德。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市场经济日渐提上了日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来,使得我国市场经济明确取得了合法的地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许多多道德失范、道德失灵现象,因此,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的矛盾与冲突,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的和谐与统一等等课题也就进入了我们研究的视野,研究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就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上的深远意义。

二、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责任感淡漠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频频出现的厂矿企业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与消费者因伪劣产品侵权的伤亡事故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状况不容乐观。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本身并无意识与价值取向,关键是看操纵它的人们该如何利用它、发展它,不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剖析的以市场交换为基础的资本剥削、价值的产生与实现、“商品流通”[2];还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的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3]而发展着的经济人假设等等,都充分体现了市场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市场与经济的关系一直是近现代社会理论不休、争论不止的话题。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给人民的生活、给国家的繁荣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引起了一连串的负面影响,造成了一件件的伤亡事故,所有这一切给深受伤害的人们蒙上了不尽的阴影。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然呢?如果说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使某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有隙可钻的话,那么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依然有富商、高官们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呢?经过反复研究与深刻思考,我们发现,他们都是在追求着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与此同时又不同程度地伤害着他人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他们缺乏高尚的伦理道德对自身信念的严格约束,他们缺乏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调整。

我国最近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伤及范围之广、涉及品牌之多,引起的民愤之强、害及的人群之特殊不由得让我们惊异不已。厂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达到国家标准,生产时采取掺假的方法,事故暴光时又采取否定的态度,他们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从不考虑消费者遭受伤亡事故时的损失与悲痛。厂商在这整个事件当中充当着一个赤裸裸的利益群体,严重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

美国最近发生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也给我国敲响了警钟,政府不诚信、企业不诚信、民众不诚信,有的时候不仅仅是伤害的少数人,也许会伤害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从政府高官到企事业厂商单位,再到每个民众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是我们行为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再者,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我们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文,这是极不现实的,法律法规也有其本身的局限性,调整范围也有其局限性,况且,制定法律法规的人也有其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局限性。我们不能指望法律法律能包揽一切,几个、几十个甚至百千个法律专家、社会专家、人文专家坐在一起也不可能想象出世界或者整个国家的亿万人民的形形色色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思出极其详细的完美无缺的法律法规来。所以,我们除了遵法守纪外,还应该遵守人类在社会交往中相互关系的人性的最基本要求——伦理道德,信守集体主义观念,提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些是我们内心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维护社会整体发展、实现人类共同发展的最高规范标准。

三、针对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不良现状的几项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种种丧伦失德的悲惨事件,我们不能仅仅要意识到这些事件背后的真正原因,也不能仅仅出于气愤而只是口头讨伐,更重要的是要采取正确合理的、科学评估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来避免此类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伤亡事故的出现。我们除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除了严历惩罚违法、违纪分子以外,首先要进行的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伦理道德教育及社会责任教育,并且应该当成一项工作长期地、不懈地坚持下去,不能是火烧眉毛了就抓一把,风头过去了就又抛向脑后。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

(一)进入学校课堂教育: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培养祖国栋梁的环境,中国将来的技术骨干、社会精英、行政干部、企事业负责人等等也许就是出自这里;但如果教育不好的话,情况却可能相反,那也将是比较可怕的,也许是思想愚昧、损人利己盛行。江泽民同志曾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都要硬”。而且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因此在学校进行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学校在进行专业必修课的同时,更要紧抓高尚的伦理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培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荣誉感;摒弃低俗的损人利己、丧伦失德、有损国力、伤及无辜的耻辱感;树立正确的幸福观、价值观,马克思曾这样评价伟大与幸福,特别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对于那些思想高尚、致力于为全人类服务的人们历史称之为最伟大的人物;对于曾使大多数人幸福的人,经验颂之为最幸福的人”。[4]

(二)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舆论导向:

电视、报刊、杂志、广播、网络等媒体是引导舆论、制造影响、传播信息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方法与手段确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广泛传播高尚的无产阶级精神,树立身边的伦理道德楷模,推崇现实的学习榜样;同时也应严惩违法分子,鞭笞丧伦失德之徒,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遵法守德者光荣,失德求利者人人喊打的社会舆论,引导人们遵法守纪,维护伦理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三)制定道德规范、经常交流与督促:

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企业协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实际的道德规范,并加强宣传、学习、教育;另外,还应该制定投诉制度,对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社会责任、制假掺假以及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当分子可匿名投诉。对于投诉,协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应奖惩分明,保护正当利益、惩罚违章人员及单位。如有超过自己权力范围的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权利机关或部门,及时协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

有关机构和单位在平时还应当定期举办一些学习、研讨型的会议,以供交流与督促企业等经济主体,使他们能时刻注意自己的经济行为也有着极大的社会影响。例如:今年919日至20日,由国务院扶贫办主办,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陕西省扶贫办协办的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在府谷县隆重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社会责任与社会扶贫”。“府谷现象”中的民营企业家不仅帮助当地农民,而且带动、培育新农民,他们在发展产业、村企对接方面创造了很好的经验。

(四)严以律己、强化社会责任感: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物质财富的载体——企业,除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生产制度、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市场营销等等规章制度以外,还应制定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制度——道德章程。上至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下至各位员工,都要定期学习道德章程、社会责任教育,可以是每周末、每月末,也可以是不定期地随着各层会议学习,以此来严以律己,时刻警醒本单位、本部门及本人——自己除了创造物质财富、满足经济利益追求之外,还承担着他人的安全责任、健康责任。只有向社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标准的产品及服务,才可能受到国家的支持、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才可能获得民众的信任,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关于企业家该如何对待社会责任方面,温家宝总理给了我们形象的描述。温总理于923日在纽约出席了美国友好团体举行的欢迎午宴上曾经说道:“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只有把看得见的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以及背后引导他们并受他们影响的理念、道德和责任,两者加在一起才能构成经济和企业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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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一、《伦理学与经济学》:阿马蒂亚•森,商务印书馆,20005月第1版,[1]引自第9页。

二、《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根据德文第一版,19879月第一版,[2]引自第80页。

三、《国富论》:[]亚当·斯密,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1月第1版,[3]引自第导论第6页。

四、《马克思传》,[]海因里希·格姆科夫等著,易廷镇、侯焕良译,人民出版社,20005月第1版,[4]引自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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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胜秀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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