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秀平律师亲办案例
论法律与道德
来源:胜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量:502

论法律与道德

者:胜秀平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一)法律: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

(二)道德: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道德可以概括为: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一)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而道德规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二)联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亲和:

(一)冲突: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二)亲和: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废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 “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就不能建立起来。”

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

参考文献:

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

二、《法律帝国》:[美]德沃金,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三、《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范忠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以上内容由胜秀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胜秀平律师咨询。
胜秀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好评数0
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6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胜秀平
  • 执业律所: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