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青海贵德古城拆迁第一案圆满结案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量:1103

为推进城市建设,解决青海贵德古城设施落后、建筑破旧的现状,青海贵德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恢复提升古城形象,提高古城居民生活水平,决定对古城区进行恢复改造。然而看似是为了解决民生的举措,却引起古城内民怨难平的现象。自2009年起,古城就开始陆续拆迁,至今已5年有余,昔日每年春天,古城内到处梨花盛开,游人如织;如今走进古城,到处断壁残垣,满目疮痍,居民感叹“昔日香风百里梨花雨,今日破壁残垣废古城”。

(案件事实)

2009年古城改造项目上马,2010 年初,青海贵德古城拆迁办为了完成当时政府下达的行政命令,2010年春节前必须完成拆迁协议的签署工作。于是不择手段,频繁进行拆迁动员,并以“在春节前签署拆迁协议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政府奖励”为条件诱骗拆迁户。201028日,古城居民张元林承受不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骚扰下被迫在空白的《贵德古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该拆迁房屋是张元林的家庭(张元林及其配偶、三子女)共有财产,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的主要条款(房屋面积、补偿、搬迁过渡、安置方式等)都是空白,无具体内容。居民张元林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其自身及家属其他成员的权益。2013  8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春兰、王春刚律师受青海贵德古城居民张元林的委托代理了此案。李春兰律师介入后通过走访、调查得知:贵德古城保护改造项目工程,从项目的立项、规划、征收、拆迁至今未取得的合法审批手续,随后李律师开始展开了一系列维权措施。

(维权经过)

一、    就本案所涉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律师函。

张元林在无其他共有人出具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与本案被告签订空白的《贵德古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空白《贵德古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本案组建贵德县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拆迁人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2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本案中贵德县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既是贵德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不得作为拆迁人并接受拆迁委托。

在项目操作本身违法的情况下,贵德县房屋拆迁部门违法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对张元林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同样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本案评估过程中,贵德县房屋拆迁部门指定海南州城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为原告房屋的评估人违反法律规定,评估无效。

二、依据法律及掌握的现有证据,李律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

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向发改委、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分别要求公开涉案项目的立项批复、古城保护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房屋拆迁许可批准文件及拆迁补偿方案、贵德县古城保护改造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然而得到的结果要么是申请机关不予答复,要么故意拖延不予公开,给维权之路带来了很多的阻碍。为此,李律师对各相关部门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提起相应法律程序。

三、起诉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涉案房屋为张元林等五个家庭成员共有,张元林在无其他共有人出具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与本案被告签订空白的《贵德古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空白《贵德古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对各部门证据的收集, 20139月李春兰律师以贵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诉讼。经过李春兰的律师详细调查取证,精研当地征地法规,同政府据理力争。李律师不顾政府强大的权力之压,勇敢的指出其违法之处:政府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征收居民的土地,违法对居民房屋进行评估,并且强迫居民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在经过激烈的庭审争辩庭后,被告主动找到委托人提出调解,于20142月原被告双方对房屋补偿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委托人对提起的相关法律程序都申请撤回,全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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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兰
  • 执业律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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