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军杰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隐名股东之我见
来源:邱军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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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投资一般是指投资人向股东实际出资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的情况,这些隐名投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那么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与隐名股东的关系该如何认定?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1.“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任何公司管理。这种情形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可以按照一般的契约来处理。对于公司来讲,由于隐名投资人既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也从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所以不应称之为隐名股东。

   2.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由“显名投资人”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股东权。这种情形下的“隐名投资人”只是不以股东名义间接参与股东管理,而公司自始至终也不知道有这样一位股东,所以即使“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约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约定对合同相对人以外的公司而言,也不具约束力。这种情形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类似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而“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隐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公司权利机关---股东会或一定比例的股东们是否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并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

    3. “隐名投资人”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活动,并且其他股东均无异议。这时的“隐名投资人”实际履行股东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这样的“隐名投资人”可直接等同于隐名股东的概念。

    综上,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两点:(1)未将真实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形式要件)。(2)向公司实际出资,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且得到大多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实质要件)。符合上述两项基本特征的隐名股东,由于对公司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客观上履行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并为公司所认可,在处理股东及公司间内部纠纷时,应当根据基本事实,将隐名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对待。

    事实上,基于多方面考虑,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名称或姓名必须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载明,并在工商局备案。这一规定通常被理解为:股东必须是显名的,未公示名称或姓名的就不是股东。另外,隐名股东之所以隐其名称往往存在规避现有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法院对隐名股东案件的判决不一,所以在选择担任隐名股东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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