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日显突出和重要。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职责和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相同的规定,即“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确立了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1、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理由在于: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成其为诉讼主体。
但是,辩护律师毕竟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独立地参与刑事诉讼。首先,他的辩护不受被告人的观点影响;其次,他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或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决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和“传声筒”,也不隶属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辩护律师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赋予他广泛的诉讼权利。概括地说,他不仅仅可以一般地了解案情,而且有权阅卷、调查,乃至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2、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辩护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相互质证,有利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如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期间,用出庭通知书的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职责,审判人员不得随意责令律师出庭等。但是,实践中也有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合议庭人员在庭审中,限制辩护律师发言时间、辩护轮数;或在律师发言时,合议庭人员不认真听取意见;在法律文书中对辩护律师意见阐述不明,不予采纳也不能充分说明其具体理由。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然保障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在实践中,审判机关更应认真严格地执行。
3、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自诉案件原告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人代表国家检察机关追诉犯罪,通过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活动揭露、控诉犯罪。自诉案件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根据原告委托事项,依法履行代理控告被告之职责。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角度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虽然他们的职责不同,但目的都是相同的,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准确、及时查明案件,正确地适用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就此作了专门规定,即辩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对证人证言,在法庭上,须经辩护人等人讯问、质证;在法庭辩护阶段,辩护人有与公诉人进行相互辩驳的权利等等。
4、辩护律师拥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诉讼地位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作出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甚至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拒绝辩护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因此,律师不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基于人民法院指定参加刑事诉讼,均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或接受。
5、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便于辩护人更好地执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广泛的权利。辩护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证据主张、收集权;、证据调查权;、参加法庭审理权;4、辩论权;5、经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诉权。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控诉、审判机关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