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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陈玉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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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职责与监督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及条件

一、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勘察文件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确认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其中节能设计应报送建筑热工计算书、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4、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六)岩土工程勘察已全部完成。

三、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规划手续并依法通过了专业部门的审查或审批;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发包,签订了设计合同;

(四)工程勘察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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