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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否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赵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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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是不是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可以判决离婚?对于此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首先,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经满两年;再次,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最后,有证据来证明分居满两年。

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准予离婚,例如,夫妻双方因工作需要,长期分居两地,虽然已经达到了《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分居时间的要求,但是并不符合分居原因的规定。

但是在证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的问题上,举证是非常有难度的,对此,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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