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沁梅律师亲办案例
广告代理合同民事诉状
来源:沈沁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量:466

原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在 日签订的广告合同;

2、判令被告退回广告发布费 元;

3、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 精品楼盘推广。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的约定,未尽到事先到相关部门对广告进行报批的责任,导致该广告于 日被市城管执法局以擅自违规设置为由拆除。从广告牌被拆除至今,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广告发布费损失 元,造成广告收益损失 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院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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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沁梅
  • 执业律所: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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