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英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渊源和中国经验
来源:杨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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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开始出现法律上的“代理人”“代言人”,随后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在中世纪的欧洲,因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宗教贵族栗叶宗教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不存在真正的辩护权。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一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革命口号,在诉讼中他们主张用辩论式诉讼模式取代纠问式模式,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审判中实现辩护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延请他人辩护的权利。英国1679的《人身保护法》首先肯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论作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起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的辩护制度不断发展趋于完备。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从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上分,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而顺其自然,避免直接争执和冲撞。
      从辩护的内容和目的上分,辩护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复合型辩护。
      一、无罪辩护即辩护被告人无罪,不应受到法律制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二、量刑辩护叫有罪辩护,是指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提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在做量刑辩护时,应仔细分析、发现已有情节,总结归纳新的量刑情节,形成自己的思路,避免在法庭审判时念辩护词、当庭形成辩护词。
     (一)重罪改轻罪,例如: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构成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
      在法庭辩论时不仅要提出不构成某种犯罪,还要提出构成何种犯罪?明确新的罪名时最好就此与法官进行沟通。同时做到说服被告人接受你的原则,否则容易引起矛盾。
     (二)打掉数字,此种多用于经济犯罪中。例如在受贿罪中,是否公诉人所提出的受贿金额全部成立?应当一一核实,如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改变,则该笔受贿金额是不能成立的。此类案件中坦白、退赃、家庭结构也可以作为轻判的依据,在法庭上提出。
      (三)数罪改成一罪,需把握的规律:
        1、典型的以量刑情节为中心,列举并证明有利情节,从而取得辩护成功;
        2、重罪该轻罪是转化的无罪辩护,声东击西,从而实现轻判;
        3、抓住证据变化而获得对辩护观点支持的依据,从而取得成功;
        4、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程序辩护,被成为最好的辩护,也是一种程序性辩护。需把握的规律:
        1、攻击侦查人员程序的合法性,甚至可以提出司法审查之诉;
        2、发现口供中抄写的情况,整理录像带,与口供比对,是否存在抄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出入监记录一致;
        3、查找程序中是否有越权行为,越权后不仅行为无效,结果也属于无效;
        4、如存在前述问题,让法庭启动司法审查的程序,则会出现,实体中止,程序优先,被告人与侦查人员角色出现转换。
        5、提出程序辩护时,要强调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严重性,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了被告人的重大权益,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例如:知名辨认,刑讯逼供等违法程序都是不应存在的。
       针对程序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如下三个要求:
         1、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笔录中存在矛盾、错误,需要当庭质证;
         2、申请播放侦查口供的全称录像。尽管可能会遭到法院驳回,但是仍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从而可以确认是否存在量刑引诱、犯意引诱、刑讯逼供等;
         3、口供如惊人的相似,则可申请调取进出监仓的记录,调取看守所内部的身体检查表。
      排除了非法证据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量刑从轻,因此律师要用语言将二者衔接。如果强大的程序辩护观点未能得到法官的认可,则法官可能会在量刑上考虑。程序辩护除了事实依据,也需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权威依据。律师应当多学习,熟悉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论文、刊物、专注、案例等,从而增强程序观点的说服力。
      四、刑事辩护走向多元化、复合化。
      律师应当利用会见(最后一次会见最重要)、阅卷、调查这三驾马车,擅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从而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擅于使用符合形态辩护。例如:对专业问题的鉴定、检察院认定存在问题,你可以从国内、省内顶级专家的观点出发,否定原有鉴定或检察院认定的结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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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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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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