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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之攻略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量:393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之攻略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将商业险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中和交强险一并解决这一重大举措以后,面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不知道该如何选择,从当事人一般是原告的利益保护出发,在所有交通事故庭审中,法官都会询问当事人原告一句话,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要求在机动车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如果原告的赔偿保障角度出发的话,肯定毫不犹豫的选择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就一句回答,可以解决原告在法院的判决中,确保赔偿金实际执行到位因为作为赔偿主体的保险公司肯定有足够的财力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不这样选择的话,有些肇事车辆车主家庭困难,无力赔偿,极有可能造成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当事人无力支付赔偿金,法院最后不得不宣布中止执行,造成当事人原告的赔偿落空,法院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致使原告的赔偿得不到保障。故作为当事人的原告选择在交险中优先赔偿是一种保险的选择。

 

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可以选择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08)3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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