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刑事案件领域,数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反响强烈。每发生一件冤案,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摧残是终生永难平复的,对家庭带来的毁灭性灾难也是永难弥补,对于社会来讲,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不予改判,将会造成社会失去公平、正义、信任、安全的良性秩序体系,导致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丧失信心。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系列故意杀人罪冤假错案被改判,并见诸媒体报端,形成一股司法改革的洪流,推动着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201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力文院长在“错案警示日”的会议上谈及: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各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案件中,因证据问题,发回重审401件,依法改判175件。截止2013年5月河南省法院依法对100起案件的11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释放。这样的消息悲观中充满喜悦,为蒙冤待雪的当事人和家属指明了出路,展示了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改错、认错的决心和勇气,难能可贵。
值此“错案警示日即将迎来一周年的日子”,仍然有很多的当事人和家属冤案待决。笔者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总结我国启动“冤假错案”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为冤假错案当事人指明一条出路。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案件申请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二、法院决定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2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提出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4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