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英律师亲办案例
冤假错案的出路在哪里?
来源:杨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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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刑事案件领域,数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反响强烈。每发生一件冤案,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摧残是终生永难平复,对家庭带来的毁灭性灾难也是永难弥补,对于社会来讲,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不予改判,将会造成社会失去公平、正义、信任、安全的良性秩序体系,导致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丧失信心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系列故意杀人罪冤假错案被改判,并见诸媒体报端,形成一股司法改革的洪流,推动着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201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力文院长在“错案警示日”的会议上谈及: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各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案件,因证据问题,发回重审401件,依法改判175件。截止2013年5月河南省法院依法对100起案件的11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释放。这样的消息悲观中充满喜悦,为蒙冤待雪的当事人和家属指明了出路,展示了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改错、认错的决心和勇气,难能可贵。

值此“错案警示日即将迎来一周年的日子”,仍然有很多的当事人和家属冤案待决。笔者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总结我国启动冤假错案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为冤假错案当事人指明一条出路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案件申请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42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二、法院决定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2款规定: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提出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4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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