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军杰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为什么不能好好说再见?
来源:邱军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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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分到了尽头,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讲究生活质量,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并常常因一些小事无法达成协议而对簿公堂,其实,何必呢?毕竟夫妻一场,实在过不下去了,还是应该好合好散,但如果真的对簿公堂,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女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居多,以便于耐心调解,除明显符合婚姻法离婚条件感情破裂的外,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极少(约10%),不过6个月后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劳燕分飞的没几个(90%会判离)。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特点很多,但是判决离婚的认定依然是: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审理也已程序化:

  开庭审理前,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法庭审理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如不申请则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宣读答辩状或口头答辩。

  审判人员根据双方叙述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审判人员的焦点,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然后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如双方的证人到庭,则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提问。如证人未到庭则应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也应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律规定了一个时间界限,即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现行法律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而在此时间之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单独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无财产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我认为主要指的是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另外,还要符合双方自愿、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件。

  因此,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一是协议方式,二是诉讼方式。前者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后者则应到法院办理。

  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要具体把握好对财产和子女的分割,这就需要注意搜集证据。另外还有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1.探望权的诉求;2.过错赔偿,只限婚姻法46条4种,这两点不提诉求,法院是不会主动判的。

  起诉离婚应注意哪些方面的证据呢?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目前离婚的实际情况,在离婚时除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外,一般应注意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具体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及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如生理有缺陷或有精神病且难以治愈,应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对于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证据材料。

5.曾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

6.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所在单位领导或调解组织及亲友做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双方是否分居或共同生活、双方关系的现状等证明材料。

7.对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离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结婚时有无隐瞒、病情轻重,要求离婚时病情如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8.提供双方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有无其他经济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储蓄种类、存折户名、存入日期、帐号和金额,如有债权、债务,应提供借据或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9.提供财产性质及清单,如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资料。

10.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据材料,现住房的契约(私有、公有房产证的复印件)。

11.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除征求子女意见外,还应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据,如已做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证明。

12.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提出为单独债务的,由主张一方举证。

  诉讼离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费时、费力、伤感情,因此奉劝哪些曾经相爱的人们,在日子过不下去的时候,最好是好合好散,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尤其是那些有孩子的家庭,为了你们的孩子少受一些伤害,为什么不能好好说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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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邱军杰
  • 执业律所: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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