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若朋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
来源:程若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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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周小姐领证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后因周小姐怀孕,考虑到孩子出生后的居住问题,双方决定买一套1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王先生的父母提供了50万元的购房款。一年后,双方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王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50万元是王先生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该套房屋如何分割?

评析: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王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王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虽然是由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资,但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据此,王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王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为王先生夫妻双方,故本案中周小姐要求各半分割房屋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不成,分手时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此种情形,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此种情形,若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此种情形下,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应予以返还。

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此种情形下,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房子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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