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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借条”应明确的几点问题
来源:杨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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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借条”应明确的几点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大众对理财的认识也在逐步变化,从前的有钱存银行不再是投资理财的最好途径,相之下,短期的民间借贷无论对借方还是贷方看似都有着不小利益诱惑,但笔者在处理不少借贷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借条的认识过于简单,往往以为一切都要以借条约定的事项为准则,却不知道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还是相对严格的。一旦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诉至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像出借人预期的那样理想。所以笔者在此对民间借贷提出几点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参考。

1、“借条”不要写为“欠条”。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曾有一当事人拿着一张标题为“欠条”的借条起诉,殊不知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两者时效的差别: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在时效内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写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简单的说,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把借条错写成欠条,一旦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法院可能认定为放弃权利而驳回还款请求。

2、没有约定利息的可否主张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义务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不存在利息问题。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也就是说义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款的,可以要求其支付自还款期限截止的第二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的利息。

3、约定多少利息是法院能够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约定的利息如果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两者都能支持吗?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也就是说利滚利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以上几点是笔者在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接触过的有关“借条”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此一一列出以便于大家在处理借贷事宜时可以参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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