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延期放贷 业主承担违约金
来源:范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量:273
    因银行延期放贷,业主老王不能及时支付钱款而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老王承担近3万元的违约金。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老王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
       
    【典型案例】
    2012年4月,老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首付50%,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后因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一个月后,老王接到贷款代办公司的电话,称银行仅能审批40%的贷款,要求老王再支付10%的首付款,老王只得从亲戚处借钱。又等了近3个月,老王的贷款才由银行划账到开发商处。开发商认为老王逾期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遂将老王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老王称自己已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贷款所需资料,银行因政策变化不放贷与己无关,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拿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上面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购买房屋,首付50%,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于签订预售合同后30天内支付,被告须配合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和抵押手续,并确保按时按数额放贷。若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获得贷款不足以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被告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房款。此外,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 “日万分之五”计算。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支付房款采用银行贷款的话,出现相关情况应如何处理,而非约定房款就是通过贷款支付,如果被告确实无法在预期内获得银行贷款,也应当通过其他途经筹措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开发商要求老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法院认为,违约金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功能,在开发商未提供证据证明老王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主张的 “日万分之五”确实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 “日万分之三”,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业主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应当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涉及自身义务尤其是付款义务的条款及其违约责任应当作详细了解,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较为充分的预见。业主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旦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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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俊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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