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何用人单位总是胜少败多?
2008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当年劳动争议案件就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此后,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占到大多数;同时,用人单位采取“息事宁人”方式,给付劳动者各种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而达到调解、撤诉结案的更是不胜枚举。对此,用人单位也感觉苦不堪言,有些用人单位的HR甚至抱怨,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已经殚精竭虑,不但要承受越来越高的用工成本,还要应付突如其来的用工纠纷,工作越来越难做。一些个别案件,一旦一位劳动者胜诉,往往会引发“示范效应”,引来一系列连锁反应。
在成功代理了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后,我总结规律发现,虽然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但是还是有一些共性的因素在左右案件的结果。用人单位败诉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败在了用人单位没有准备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通常是经过精心准备,收集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后才提起劳动仲裁。有的劳动者更是在入职不久,就开始收集对单位不利的证据,一旦准备充分,立刻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而用人单位往往是到了庭审阶段,才了解劳动者手中的证据,没有时间准备。而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员工在离职后才提起,也没有条件准备,败诉也是意料之中。
第二个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社会中普遍将劳动者界定为弱势群体,基于此观点,劳动法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担给了用人单位,一旦单位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在案件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部分劳动者上访闹事的压力,案件结果也往往是用人单位败诉。
在工作中,我也注意到,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成立近十年,没有出现过劳动用工法律纠纷,有些用人单位出现过一两件劳动争议案件后也再也没有用工纠纷;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不同方面和层次上不停的出问题!
用人单位想要扭转这一局面,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充分认识劳动用工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其次要做到合法用工,不能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抱着侥幸心理不规范用工,必要时可以通过专业律师设计用工方案,采取合法的手段降低用工成本,规范用工风险。实践中,有很多合理合法的方式可以既做到规范用工又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最后,对于员工人数众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最好建立一套从入职到离职的规范化的制度和操作指引,使HR在面对不同素质和能力的劳动者时能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