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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盗窃未遂以及租赁汽车作为作案工具是否返还的辩护词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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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盗窃未遂以及租赁汽车作为作案工具是否返还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向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又经过法庭审理,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

关于罪名认定和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补充的是,被告人驾驶的汽车不是自己的,属于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汽车,且租赁的汽车公司并不知道其用于犯罪使用,该租赁公司也属于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该汽车由租赁公司取回,不作没收处理。

二、量刑部分

1、被告人属于盗窃未遂,建议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本案当事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因警察的出现,纷纷惊慌而逃,盗窃目的没有实现。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需要区分实施终了的未遂犯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把一根通长的电缆从连接处第一次剪断,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利用,应该不损坏其利用价值。剪断成一米左右后,应该破坏了其利用价值,造成了损害后果。经庭审可以清楚知道,在警察出现时,还有很长的电缆没有剪断,应该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以被告人把盗窃的电缆移出管道井外偏僻处为理由,认为脱离了所有人控制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电缆是铺设在管道井之内的,无论井内和井外,都无人看管,只要在埋设电缆附件就没有脱离所有人控制。公诉人主张离开井外就脱离所有人控制,那离开多少米脱离控制呢?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说不通。被告人盗窃电缆,目的不是拽出井外,是想带到所有人找不到的地方。井内和井附件的外面,所有人都能找到,也没有实现被告人的盗窃目的,应该构成盗窃未遂。

2、被告人成立自首,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免除处罚量刑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前后一致,应该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处罚,需要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确定从宽比例。被告人是在被司法机关发觉后,自动投案,供述完整,前后稳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盗窃数额价值不大,属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本次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案发前一直工作努力,尽心照顾父母家庭,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是初中文化,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因交友不慎,当天又喝酒,头脑不清,以致不变是非,误入歧途,犯罪后能够积极投案自首,悔罪明显,从轻处罚可以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属于犯罪未遂状态,案发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深刻明显,这次经历已经让被告人受到深刻的教育,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性,因此,本着挽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免予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朱权平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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