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峰律师亲办案例
看看“铁老大”的赔偿逻辑!
来源:王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8
浏览量:530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已经过去四天了,就在全国舆论汹涌之际,本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赶赴温州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至此,我们才第一次看到真正的司法介入。

本来,发生了这样严重的事故灾难,遇难者至今累计上升为39人,处理对受害者或其家属的安慰、赔偿等工作,当然成为铁道等政府部门首要的工作,这无可厚非。但是,铁道部门几天以来的工作却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再次领教了“铁老大”的“风格”,无疑,众目睽睽之下,“铁老大”再一次陷入了全民舆论的漩涡。

让我们倍感诧异的是铁道部门的办事效率是出奇地高。事故原因还没查明(这关系到铁道部门的赔偿责任问题),此次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已经确定。昨天(26日),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注意,赔偿的依据是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前者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死亡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为15.2万元(包括自带行李损失),后者规定赔偿死亡旅客保险金2万元。也就是说,根据这两个规定,每名死亡旅客最高可获得17.2万元赔偿。意犹未尽地是,工作组表示:“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人本原则、人道主义、专项帮扶款、爱心捐助款,看起来多么温馨、慈爱的字眼!作为小老百姓,面对50万元这样一个远远超过标准限额的天文数字,我们除了对“铁老大”感恩戴德,甚至谢主隆恩之外,还能做些什么呢?

其实,《侵权责任法》对能够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制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主张限额赔偿,也就是说,如果铁道部门因自身过错造成旅客死亡,是不能够主张按照上述家规限额赔偿的,而应按照该法第十六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赔偿。刚刚看新闻,官方宣布,本次追尾系信号设备存在缺陷导致。这说明铁道部作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当然不能适用限额赔偿。

多年来,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是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却不适用这些“国字号”的法律,而要适用“铁老大”自己的“家规”(最早是《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然后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这其中有多大差别呢?举例来说,按照国字号法律,一名拥有浙江城镇户籍的旅客因本次事故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不得于56万元的赔偿;而按照“铁老大家规”,最多只能赔偿17.2万元!这就是利益所在!铁道部在长达近60年的时间里,一直以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立法法实施之后,下位法还是公然违反上位法,这真是依法治国口号的悲哀!

在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统一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很难想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会在法院之外存在另外的司法机关,但在中国就不同。建国以来,曾经有一些部门设立自己的公安、法院、检察院,铁道部就是其中的一个。这个既属于行政部门又是垄断企业的机构,拥有自己的铁路公安、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凡是和铁路有关的案件,都由自己的衙门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国家机关无从插手,当然了,办起案子来,往往效率奇高。试问,你铁道部何德何能,可以私设公堂?这是对国家权力的分割、谮越!

但愿国务院能够以本次事故为契机,大刀阔斧地对铁道部这个非驴非马的部门进行彻底改革,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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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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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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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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