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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对公司商号以及商标进行保护
来源:邓何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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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对公司商号以及商标进行保护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邓何骏

 

前段时间,笔者从媒体上得知某些在甬知名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在异地被注册为商号,  被侵权甬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纷纷通过各种诉讼或非诉讼的途径对前述行为予以制止,但维权成本比较高,且效果不明显。其实诸如此类知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简单做如下归纳:企业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商号;企业的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其他企业商号。以上问题归结为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一、商号与商标冲突产生的原因

   1、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于生产者上。商号是企业的名称,商标对商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两这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等作用。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商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消费市场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生产商联系起来,甚至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可以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和不同。也就是说,当商标与商号初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时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而恰恰就这种区分功能能够给商标或商号的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如可口可乐与其他普通品牌可乐的区别。

2、商标与商号的现有法律保护手段不同。从我国的法律体制上来说,商标的法律保护远远强于商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国家商标局可以注册,且商标的注册有严格的程序:首先,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要进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其次,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如果成立则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再者,商标争议。即使商标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5年),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而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检索,如果没有发现相同的商号即给予注册,所以商号只能保证在县市级范围内的唯一性。

 3、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有或者将他人知名企业商号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记为企业商号,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他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的一种惯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的商号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这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经济上的诱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如何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1、商号被恶意注册为商标如何处理。以案为例,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公司,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覆盖山东省以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也因此获得可多项荣誉称号。山东某地一盛龙皮鞋厂(以下简称盛龙皮鞋)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于1996年以“龙茂”申请商标并获得注册。2001年6月,龙茂制鞋对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撤消了盛龙皮鞋的“龙茂”商标。盛龙皮鞋对此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及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为: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侵犯了龙茂制鞋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3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的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撤消。

    如果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根据不同过程有多种解决方式:如果该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注册,在5年被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的申请。

2、商标被注册为商号如何处理。将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这是傍名牌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此类现象多部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处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5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商标被恶意注册为商号解决起来仍旧有困难,一般只有在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才比较容易得到解决。但即使是驰名商标,要想撤消别人的商号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操作中,如果商标和商号由两个省的企业分别拥有,若试图通过援引《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那么还需要国家工商局来协调,最后的结果无法期待。因此,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商标被注册为商号的问题缺乏效率,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途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办法分析与“3、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商号”中的处理办法一致。

3、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其他公司商号。浙江广博集团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出口文具为主的知名企业,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是基于广博的知名度,全国有300多家企业取名为“广博”,其中以文具产品为主的企业就超过了100家。可见,浙江广博集团公司商号被侵权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笔者最近从媒体得知,浙江广博集团公司诉江苏靖江广博公司在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江苏靖江广博公司同意更名,并赔偿浙江广博集团公司10万元。首先祝贺浙江广博集团公司在此诉讼中获得了胜利,但结合目前浙江广博集团公司遭受的侵权情况来看,情形依然不容乐观。笔者没有参与此次诉讼,也没有渠道了解本次诉讼的具体过程和具体的法律适用,仅推测其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款“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但是仅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问题,被侵权方可能会在收集侵权证据上存在很大的阻碍。首先被侵权方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然后证明侵权的程度,也就是计算侵权损失。而所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证据来支持的。但被侵权方是无法有效的取得前述证据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公权力:如果被“傍名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被侵权方的商号与商标是统一的,也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在调查结果上提起相关诉讼,这样的话被侵权方在前期的证据收集上会省去一些麻烦。

三、如何预防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

1、如何预防商号被注册为商标。企业只要每隔2到3个月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用自己的商号检索有没有注册商标的,一旦发现,立刻提起异议,那么他人就没有可能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2、如何防止商标被注册为商号以及如何防止商号被异地注册为其他公司商号。在目前的登记体系下,这两个问题是比较难预防的。比较管用的方法是将商标和商号统一。但这也显得比较无力。拿浙江广博集团公司来说,其商标与商号应该算是统一的,但仍然面临前述的尴尬境地。但是在商标与商号统一的前提下,被侵权方即可以商标被侵权,也可以商号被“傍名牌”为由,分别适用《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保护,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维权的途径更多。

 

   综上所述,虽然在目前商标与商号体系不能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对部分商标与商号的冲突进行控制和预防,但笔者仍然希望本文中所阐述的观点和经验能够为正处于此种困扰中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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