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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成功案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哪里?
来源:合肥著名刑事律师胡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1500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哪里?

——胡瑾律师为金某某抢劫案成功辩护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却牵涉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的争议,更是辩护方与公诉方对法律适用的较量。最终的结局是辩护方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案情分析,最终说服法庭,纠正了公诉方抢劫罪的指控,支持了辩护方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截止本文发布之前,本案的被告人金某某因被判处缓刑,已从看守所中释放,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得以与家人团聚。作为金某某案的辩护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在得知此结果后,坦言对于此判决他并不觉得意外,因为他坚信其辩护理由有着强大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13615日,被告人王某(本案的另一被告人)以提供廉价低廉的住宿为由,在火车站将一男旅客吕某某带至长丰旅社,被告人金某某便安排卖淫小姐到房间为吕某某提供性服务。在卖淫小姐离开房间后,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以房费、台费等名义索取吕某某2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又以吕某某嫖娼报警举报等相要挟,并编造房间外有打手等吓唬吕某某,从吕某某的口袋和包里又搜到了4600元。

20139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涉嫌抢劫罪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了其辩护人。接受了委托后,胡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深入分析案件性质,最终决定以敲诈勒索罪为被告人金某某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面对公诉方强势的指控姿态,胡律师有理有据,有礼有节地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辩护意见。

胡律师认为,不论是定抢劫罪亦或是敲诈勒索罪,关键是要了解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可以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也可以使用暴力,所以是否使用暴力,并不是两罪的本质区别,暴力的性质不同才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抢劫罪如果有暴力因素的话,那么就一定是当场使用暴力,而且被害人不交出财物的话,暴力内容将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中的暴力行为只能是用来威胁、要挟。敲诈勒索罪的这种暴力主要有三个特征:        (1)、敲诈勒索的暴力是当场不可能实现的暴力,即便暴力要挟的内容很严重,其当场也不可能实行;(2)、敲诈勒索的暴力只能是用来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而非直接的身体强制,如果是对被害人实施了直接的身体强制,那么这就构成了抢劫罪;(3)、敲诈勒索的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没有达到完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总而言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有两点: ①暴力行为是否是现实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当场实现暴力;②暴力行为给被害人施加的是精神压力还是直接的身体强制。

回归案情来看,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在旅社房间对嫖客索要财物时,主观上根本没有直接实施暴力的想法,只是想着用言语去吓唬嫖客,若是其不交出财物,就告发其嫖娼的事实,被告人即便劫取财物不成,也没有想过要对嫖客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暴力伤害。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在索取财物时,并没有携带任何暴力工具,也未与被害人之间发生明显肢体冲突。至于两被告人对被害人声称的房间外有四个带小姐过来的吸毒小伙子,若是其不给钱就进来殴打他,这也只是两被告人为了成功吓唬被害人而瞎编的,事实上这四个小伙子并不存在。因此,被告人金某某对受害人实施的只有精神上的压力,没有任何直接的身体强制,即便被告人对嫖客实施了搜包、搜身等行为,也完全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此外,由于当时在旅店参与索财的只有金某某和王某这两位没有携有任何暴力工具的中年妇女,即便双方真的发生暴力冲突,两被告人也不占任何优势,难以对身强力壮的男嫖客造成实质的伤害。因此,被告人金某某实施的是不紧迫的的要挟,因为被害人及时当场交不出财物,其人身安全也不会受到实质性的严重伤害。

由此可见:1、金某某不能当场实现暴力;2、金某某与王某所谓的暴力行为给被害人施加的仅仅是精神压力,而不是直接的身体强制。有鉴于此,胡律师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不宜认定为抢劫罪,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在认真听取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最终认可了其辩护观点,以被告人金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且存在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判处其缓刑。胡律师的成功辩护,得到了金某某及其家属的真诚感谢,也再一次获得了法院乃至公诉机关的认可与欣赏。胡律师笑颜,他的辩护成功并不是传奇,而是建立在吃透案情、深剖法律的基础上,巧妙地运用辩护技巧,其对案件付出的辛勤劳动才是取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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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合肥著名刑事律师胡瑾
  • 执业律所:
    安徽合肥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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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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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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