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辉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工程中标的法律性质及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
来源:丁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963


本人最近接受一个建筑单位的咨询。案情陈述如下: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挂靠该建筑单位投标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后顺利中标。建设单位向该建筑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限其在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因本工程需垫资施工,建筑单位就不想做本项工程,故没有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挂靠施工队急需做工程,他们就进场施工。现建设单位和建筑单位发现所建工程质量很差,都想解除合同。但施工队却不愿停工。本案涉及法律问题:1、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本合同继续履行,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单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律师分析:



1、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本人就本案与本所同行进行探讨,有律师认为本项合同没成立,如一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双方没有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本人认为合同已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已完成要约、承诺。本案建设单位发出招标通知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要约邀请。建筑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要约。建设单位开标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属承诺。建筑单位接收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招投标法也确定了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提交是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表示合同已成立生效。所以本案已按法律完成了缔约程序,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如一方违约因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继续履行,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单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施工队没有建筑资质,建筑单位借用资质给施工队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队必承担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单位要和施工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挂靠费、管理费之类),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甚至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律师郑重提醒建筑单位:不要贪小利让不符合资质施工队伍挂靠,对一个项目要慎重决定投标。否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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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辉
  • 执业律所: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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