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律师亲办案例
被征收土地农民有什么样的权利
来源: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1317

被征收土地农民有什么样的权利

毕节市土地征收领域专业律师 王义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

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凭证包括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

用证书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具体来说,需要到市、县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2、预征知情权

所谓预征知情权,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告知被征地农民。对于行政机关并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的行为,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

可以对此进行举证;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3、调查结果却人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规定,“对拟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能,维护自己的知情

权不受侵害。

4、申请预征听证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

作物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听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

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与补偿等。

5、参与报批权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必须将被征土地的

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报征地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被征地农民之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

时的必备材料。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县级国土部门负责组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

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

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实施公告的

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公布。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件文号;被征的时间、批准的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

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时间。

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公告内同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应注意:被征

地农民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联系电话:18230936622)

7、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征地后的知情权。

征地后的知情权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进行的“两公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

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

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

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

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

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8、调查结果核准权

调查结果核准权是法律授予土地承包户的一项监督权力,具体而言,被征地农民有权在班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

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是指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

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

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的权利,《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要求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

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

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1、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或者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2、拒绝履行行政令权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时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组织施工。

13、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施工,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4、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以上内容由王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义律师咨询。
王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26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洪南路瑞丰新城1幢2002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义
  • 执业律所: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307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毕节
  • 地  址:
    洪南路瑞丰新城1幢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