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起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卢××犯抢劫罪的辩护词
来源:李鹏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量:1152

2012年,卢××因误入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行为,而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卢××一年有期徒刑结案。

关于卢××犯抢劫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卢××犯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会见了被告人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尤其是通过今天的开庭与质证,使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现依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被告人卢××被指控犯抢劫罪,明显不当。

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理论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对他人当场实施暴力行为,迫使他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一个直接故意,两个当场,是抢劫罪构成缺一不可的要件,任何扩大的理解都是不当的,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强行参与或索物过程中,方法不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结合本案;通过庭审的调查、质证和询问证实,被告人卢××首先是受骗参加本传销组织的参与者,而不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即使有证据证实,他有强求被害人周参加传销组织的言语,和为周办卡的事实;但周××不是卢××发展的下线,他不可能得到高额提成 ,又没有证据证实他与其他两名组织者是同伙关系;那么,××的行为目的,显然无非是为了履行其他两名组织者【××和×××】强加于他任务,他为了二三百元的生活费,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才不得已而为之;但其主观上明显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卡和卡上的钱,或是为了和其他两名组织者共同分享周卡上的钱;这一点,从被告人卢××替被害人周××办完卡,将卡及密码又交于卢××而未取钱的事实;其中一名组织者从卢××手里将卡拿走取钱,而没有分给卢××的事实;以及卢××几个月来每月只发给二三百元的生活费的事实来看,足以得到充分的印证;显然卢××主观上并没有占有周的银行卡及卡上钱的的主观故意,因为卢××完全有机会拿卡和取钱,但他却没有拿,更没有取钱和分钱;另外,客观上,卢××没有当场实施抢劫周财物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的相关证据已证实;对于卢××是否对周实施过殴打的暴力行为,辩护人认为,卢××的供述和×××的证言,均不能证明殴打周是为了素要周的财物;通过卢××当庭的陈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公安机关承认殴打周,是迫于在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其实施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卢××在承认前,在公安机关有被办案人员反扣在外走廊栏杆上,光着上身站立了一夜,且没有吃饭,左肩被反扣是又被刮伤流血等的事实】,在第二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又对其诱导的情况下,卢××迫于压力,怕再次受刑,才被迫做出的不真实供述;如果变相刑讯逼供属实,卢××的这一“殴打过周”的情节,依法就不能认定;退一步讲,两次殴打即使属实,也均与强行素钱无关【从卢××供述和×××陈述的情节来看,其中一次是因为给周倒水,周有洁癖,不礼貌引起,另一次是因周态度不好,双方言语不和,但显然都不是因为向周要钱;且第二次是让周自己打自己,卢××并未动手】;因此,两次殴打都与强行向周索钱无关;再退一步讲,即使有关,也是为了让周××交入会费,成为会员,而不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周的钱物。综合来看,卢××主观上不具备直接非法强行占有周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具备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周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抢劫周财物的行为;故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指控卢××,明显证据不足,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事实上看都难以说通。。

第二,卢××涉嫌非法拘禁,但情节轻微,是胁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来看,只能证实卢××有协助他人非法拘禁周××的事实,但综合来看,卢××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要表现在:1,案发时,卢××既不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组织者是王×和刘××】,也不是其他参与人员中的负责人;2,卢××的行为带有被胁迫性,其在参与期间,他本人的有关证书等资料在组织者王×和刘××手中,王×和刘××经常拿他的证书资料和家人朋友作要挟,卢××稍有不从,可能就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作为一个涉世不深的学生,屈从自保,是他的本能反应,因此,其行为带有无奈和被胁迫性;3,卢××案发前,在传销组织内的主要工作是给新人讲课、聊天和做饭,偶尔替他人看守一会儿周学俊,仅此而已【公诉机关指控卢××殴打周,证据不足,应予排除】;4,卢××虽有冒名周学俊为其办了银行卡,但其一,其行为是被迫于传销组织领导王×和刘××的指示,其二,周的身份证是经周同意后,周自愿交予卢××的,卢××没有逼迫周要身份证;其三,信用卡办好后,连卡带密码卢××都交与了周;卢××没有私自占有;其他组织人员将周的卡要走取钱,与卢××无关;故此,卢××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情节,相对轻微,是胁从犯,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从轻判决。

第三,卢××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主要表现在:1,卢××案发时,还是个刚毕业的学生,不懂法律,社会经验不足,其本身就是该传销组织参与者和受害者,其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否则,他不会为二三百元的生活费,挺而走险。2,虽然卢××自201111月进入该传销组织,但期间其属在校生,经常回学校和家,在传销组织内不稳定,其也不是其他参与人员中的负责人;3,卢××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4,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5,卢××的主管恶性较小,卢××的非法拘禁,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在自认为是传销活动的过程中,被动的无意识的过程中,触犯了刑律,相对于主动地,有意识的非法拘禁犯罪而言,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综上,虽然卢××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但念起系刚毕业的学生,本次触犯刑律,显然是受了他人的诱骗、古惑和胁迫;本身就是受害者;非法拘禁情节相对轻微;本人认罪态度又较好,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对其再处以较重的刑罚,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让其早日出狱,从新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更具有人性化和实际的社会意义,故此,恳请贵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能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为盼。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给与充分的考虑,并采纳!谢谢!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李鹏起律师

2012年元月6

以上内容由李鹏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鹏起律师咨询。
李鹏起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975好评数3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法院对面尼龙怡园1号楼2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鹏起
  • 执业律所:
    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4*********7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法院对面尼龙怡园1号楼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