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5时原告驾驶赣E76***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被告管辖的路段320国道上**路段时,因避让路面坑洼,与程兴宜驾驶的赣E14***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客车乘客3人死亡、36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告在该事故中也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程兴宜各自负一半责任。事发后引起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原告事发不久被判决赔付巨款,政府部门虽然介入协调,但未曾想到将被告列入赔偿主体。等一切都平息后,原告找到本代理人,认为交警认定自己同等责任过重,要求行政诉讼,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案情,发现原告避让被告未修缮坑洼路面是造成险情的原因之一,代理人建议可先起诉被告。本案起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坑洼面积长6.9米、宽2.4米、深0.2米,长久失修,严重不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经核实该路段经常出现交通事故。
本案涉及的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在某某法院该类案件也非常罕见,经代理的努力本案最终胜诉,本案的胜诉,保障了原告权利,同时对处理类似事件具有指导性作用,为路政部门敲响警钟,时刻警示要保持路面完好、平整、畅通,美观、整洁,及时修复损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