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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中常见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9
浏览量:16478

公司管理中常见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作者:张鸿霞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5月16日


一、 处罚

1. 记警告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记警告处分,并且每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100-1000元不等的绩效奖励工资,于当月发薪时一并扣除。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 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闲聊、睡觉、打游戏或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纠正的;

2)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3) 妨碍工作秩序,违反服务规定,不遵守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4)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工作场所,不服纠正的;

5)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下)的;

6) 浪费原材料、能源、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7) 疏忽致使机器设备造成损害,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8)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不服纠正的;

9) 投机取巧、隐瞒、蒙骗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的;

10)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工作区的;

11) 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12)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13) 擅自变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14) 个人工作区域不做好卫生保洁,经三次批评后拒不改正的。

1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拒不采取措施或进行维修或报告,导致损失达2000元以上的。

16) 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的;

17) 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 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 违反公司财物管理规定的

1) 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的(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 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的;

3)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上)、设施的;

4)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2.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 一个月内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含)以上;

2) 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

3) 事假一年累计60天的;

4) 领导因明确的工作原因不能批假或您频繁请假,员工仍不顾工作进展情况坚持请霸王假的。

5) 利用欺骗、伪造资料等手段向公司请病假、事假的;

6) 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到岗超过2日的;

3. 违反诚信和保密制度的行为:

1) 个人人事档案上报虚假,要求的各项证件提供不完全者;

2) 虚报工作成绩或其他事项骗取公司奖励或提拔;

3) 虚报、隐瞒重要事实规避公司惩罚的;

4) 虚报、隐瞒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

5) 遗失重要公文、资料未及时汇报的;

6) 擅自删除、毁坏或泄露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文件或数据的;

7) 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8) 打听他人收入或将自己的收入透漏给他人的。

4. 损害工作秩序的行为:

1) 对公司其他人员侮辱、诽谤、施加暴力等行为的;

2) 捏造事实挑拨同事关系、劳资关系的;

3)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的;

4) 未经公司允许,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5) 拒不服从上级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

5) 进行聚众闹事、酗酒、赌博、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 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回扣的;

7) 利用工作便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8) 员工吸食毒品的;

9) 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吊销相应资质,无法满足公司对相应资质的要求,或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的;

10) 员工离职时不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

11) 收到公司3次(含)以上书面警告的。

12) 公司按规定依法对员工发放书面警告处罚决定,员工无故拒不签收的。

6、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对客户采取谩骂、欺诈、暴力或其他行为严重影响公司与客户关系的。

2) 违反安全规定,或劳动纪律,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公司严重损害的。

3) 偷窃、伪造、变造、盗用、毁损、涂改等行为及未经批准对外提供或违规使用公司重要资料的。公司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公文、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合同及重要文件、单据、发票、证明、考勤、档案资料等。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 诋毁公司名誉、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价值5000元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形损失、无形损失等。对无形损失,如商誉损失可参照恢复该商誉所可能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价值确定。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 依法被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职权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公司已生效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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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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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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