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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业资金相关法律分析(《影视法导论》发表)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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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业资金相关法律规范

内容摘要

本章介绍了影视制作资金来源的历史发展,并着重阐释了直接投资、贷款、赞助、上市融资等几种形式。

直接投资可分为投资于影视制作机构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前者指采取公司制运作方式,投资者拥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适用《公司法》;后者是指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联合摄制影视节目,主要适用《合同法》。贷款分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及委托贷款,贷款担保法是贷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贷款担保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赞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为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自愿为影视节目制作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即广告性赞助或称赞助广告,赞助分为货币赞助和实物赞助。影视制作机构上市融资分为公司上市、公司债券上市和借壳上市。公司上市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指经批准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某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随着传媒产业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资金来源的渠道将会更加灵活多样。

资金来源是影视制作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较杂的问题。因影视作品被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最初严格控制业外资本的介入,主要由政府全额投资。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影视制作的产业属性得以站彰显,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向其中渗透,世贸组织的加入客观上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2001年后,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促进影视制作机构向市场化转型,资金来源也不断多样化,本章主要谈直接投资、银行贷款、赞助、上市间接融资几种形式。另外,境外资本的投资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第一节 影视制作机构资金来源的历史和现状概述

一、作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时期

1958年,北京电视台正式播出,这标志着中国电视事业的诞生,这时北京电视台属于中央广播事业局的一个部门,后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成立并被定性为事业单位,电视节目为电视台所垄断,制播合一,承担着党的喉舌功能,资金来源上有严格限制。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这一历史时期,电视节目制作由国家财政拨款,为国家宣传工作服务。

1978年《人民日报》等8家首都报刊联合向财政部递交报告,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针,希望通过从事一些经营性活动获得一些经济收入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获得批准。此后,这项方针陆续在各地电视台实施。根据实际发展变化,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方法(讨论稿)》将事业单位重新界定为“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以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这个定义不再以资金是否来自财政拨款作为划分是否是事业单位的标准,允许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80年代末起,要求各台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的讲话屡见报端。1991年广电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组成。其中事业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与国内外其他单位合办节目、合作拍摄电视剧对方的投资;国内外其他单位支持制作节目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款项;与国内外其它单位联营、合资和合作等取得的分成收入;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等,这时财政拨款已不是主要资金来源,而是向自给型转化。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作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特点是:(1)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2)国有资产的主导性。在保证以上两点的同时,允许资金来源灵活多样。

二、作为企业单位的发展历程

90年代初开始,电视领域制播分离”的概念被提出,全国许多单位或部门纷纷要求成立电视节目制作机构,1993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台了《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将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分为事业和企业单位,前者主要指省级(含省、计划单列市)以上专业文化、宣传单位、国家部委局、一级学会、协会及国家研究机构设立的影视制作中心,后者指以上单位设立的影视制作公司,中心或公司不得拍摄电影。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个人或私营企业一律不予批准成立影视制作公司或中心。这里的公司仍然是以国有资产为主导。

电影制作机构的性质远不如电视节目那么复杂。电影制片厂成立之初就定性为企业,只不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国家全额投资。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台《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指出其他社会法人组织向具有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厂投资拍摄故事片,其投资额达70%以上,可就该部影片与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共同署名“联合摄制”字样,影片由有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厂出品,1996年,这个比例又降为30%。这意味着,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国家认可,受到一定保护。

三、产业属性的确立时期

产业是指生产具有同性质产品的生产单位所组成的生产群体,或是具有同类社会经济职能的社会经济单位所组成的群体,其强调的是经济属性和营利目的。尽管影视节目制作早已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或公司化运作,但影视领域一向强调其意识形态属性、宣传属性、公益属性,谈到其经济属性时遮遮掩掩、顾虑重重,对影视制作产业属性的正式提出并达成共识是近期的事情,这是观念上的重大变革。

影视产业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统计报告》,把第三产业分为四个层次,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把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事业单位列于“文化、体育产业”。但这时的产业属性主要是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前提下提出的。

20世纪90年代初,民间资本多投资于已经市场化的电视广告制作领域,尝到甜头后,一些民营公司开始独立或国家影视机构合作制作除新闻之外的其他电视节目,如政策性风险较小的娱乐节目等。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涌现了一大批有实力的民营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以文化传播为名称,如1994年成立的嘉实广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唐龙国际传媒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的光线传媒有限公司、2000年的北京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这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电视台资金和节目的不足,促进了中国电视事业的繁荣和市场化的转型。但我国的影视制作业开放的步伐是实践快于政策、政策快于法律,在民营公司纷纷参与影视节目制作的过程中,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民营影视节目制作企业的发展仍然是限制甚至遏制的。1995年《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本规定所称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1996年和2002年的《电影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可以看出从政策上来说民营资本只能投资拍片还不能单独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影视制作产业化进程的转折点应当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二分法:“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以此为契机,影视制作产业化改革开始大规模、快速地发展起来。根据十六大精神20037月,党的有关文件对文化体制改革进行了详细部署:为稳妥起见,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在北京市、上海市等8个省市开辟了综合性试点地区,共确定了35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求这些单位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探索经验,为文化体制改革作好准备工作。其中特别要求:电影、电视剧和娱乐节目制作单位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有条件的可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市。鼓励、支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其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国影视制作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变,影视制作的产业属性得以彰显。

2003年以后,社会多元资本进入影视制作领域开始名正言顺。这一年突破性的变革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电总局首次向北京英氏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民营公司发放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使这些公司从“游击队”转为“正规军”,成为名副其实的制作主体。

(2)《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电影制作正式向民营资本开放

(3)国有影视媒体机构主动推进节目制作市场化。专门负责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与播出影视部,被分化成两部分,一部分人被调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责电视剧的制作,另一部分人被留在影视部,专门负责电视剧的购买与播出。央视《同一首歌》等10档非新闻类名牌栏目也划转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运作,电视台将只做播出平台。这一动作标志着央视电视剧和非新闻节目的制作真正走上了制播分离的道路。

(4)民营公司积极挺进主流影视节目制作领域,如嘉实传媒与上海文广集团携手,顺利进入电视新闻节目制作领域。

为配合、促进新时期影视制作产业化的改革与发展,2004年广电总局连续发布了三个重要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根据文件统计,目前我国有近70家电影制片单位,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近90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300多家。对于这些制作机构,这些“意见”规定:要区别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企业;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领域都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或参与。尽快建立起多主体投资、多元化经营生产经营体系。总的看来,这些《意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对公益性事业加大投入。在电影制作方面,对配合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拍摄的重点影片、少数民族影片、农村影片、科教片、纪录片、儿童影片和动画片继续实行政府扶持政策,扩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专项基金、政府采购、订购等形式进行资助和补贴,确保其生产创作。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大型国有制片基地进行改造。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电影业的发展,依法建立若干电影专项基金。在电视节目制作方面:新闻宣传类电视节目主要由国家投资制作。在动画制作方面,欲排专项发展资金,用于重点影视动画基地的设备更新改造和用于重点动画剧目的拍摄;争取从电视台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影视动画片的创作、制作、发行的资助和贴息;争取从电影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动画电影的创作、制作、发行的资助和贴息。

其次,对经营性企业推动多渠道企业融资。对原影视制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电视节目制作从现有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实现企业化运作,组建公司。鼓励影视合流,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将企业做大做强,条件成熟的积极争取上市融资。

第二节  直接投资

目前,业外资本投资于影视节目制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与电视台合作北京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合作,成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最大的内容制作商。二联合制作,共同投资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只要有一方有制作资格,国有制作机构、民营公司甚至个人都可成为联合的主体。三是投资者独立制作,但需挂靠在某一有制作许可证单位的名下。许多民间资本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进入视制作领域的,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有许可证的单位拍摄能力较差,只靠出让许可证的使用权,就可维持经营,而真正拍片的投资者因为无法属名,也就无法得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纠纷。四是取得许可证,具有“合法”身份,能够独立制作影视节目的民营公司。总体上看,尽管国家对从事影视节目制作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但实际参与制作的主体却多种多样,只要有名义上的挂靠单位,个人或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都可以拍摄影视节目。据统计,2002年,全国电视剧投资总额20多亿元,80%来源于民营机构

、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

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尽管企业的形式有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但若成立独立的影视制作机构,只能采用公司制。这是因为,根据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必须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申请许可证,当然就谈不上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了。2001年《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也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可能成为电影制片单位。而事实上,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动作模式,通常也是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有的投资者即使仅制作单部片子,也常采用公司制的动作方式,等该部作品拍完,预期目的达到,则解散公司。

投资者通常愿意采用公司制的企业运作模式,投资者作为影视制作公司的股东,享有权利和义务。这种投资方式的好处是:(1)法律关系明确,运作规范,不易发生纠纷;(2)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但随着公司营利,利润空间无限。(3)公司是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现代企业的最佳形式,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使企业高效运作。(4)影视制作回报周期长,一般为一、两年,公司制的组织结构较稳定。因此公司制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即使仅制作单部片子,也常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方式,等该部作品拍完,预期目的达到,则解散公司。

影视制作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制作公司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因为:(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小、灵活,股东不超过50人;(2)注册资本要求低,如现在颇有名气的民营影视制作公司的代表之一“光线”公司是5个人共投资10万元起家的,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000万;(3)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具有封闭性,不需公告财务状况,而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具有开放性,一般需公告财务状况。通常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壮大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0年《电视剧管理规定》,2001年《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电影管理条例》,2003年《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如果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还适用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一)影视制作公司的设立条件

1、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电视节目作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3)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4)有符合业务和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5)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和必要的制作条件(6)有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名称和章程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还需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甲乙两种)、符合国家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2、电影制作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公司的名称、章程;(2)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公司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6)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条件是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现鼓励影视合流,同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公司可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

3、如果设立的是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如果设立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工业产权是指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但《公司法》在列举出资时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是否意味着并不禁止其他方式的出资,目前还存在争议。实践中投资于影视制作的出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如湖南中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与湖南电视台共同组建限责任公司合作创办湖南卫视财经节目中心,湖南电视台以其卫视频道时段(约每天80分钟)所包含广告资源投资,占湖南卫视财经节目中心51%的股权湖南投资以1500万人民币现金投资,占其49%的股权。还有的影视城不收取租金,有些名导演、演员不收取报酬,而是作为出资,事后分享利润,还有的以剧本著作权出资。因这些出资形式不在《公司法》列举的范围之内,投资者往往采用一些变通的方式。比如非货币出资的一方在形式上采用货币出资,但其用于出资的货币往往是其他股东(发起人)提供的,形成货币与劳务、著作权等的交换,通过一系列协议来实现各方利益。

有限责任影视制作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影视制作公司的章程、机构设置和竞业禁止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是影视制作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也是投资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解决纠纷协议,因此应认真订立公司章程,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节目制作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它们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又相互制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平衡各方利益。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制作影视节目还应聘任制片人,制片人是电影或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的项目经理人,代表投资方和出品人的利益,有权选择剧本、决定导演、演员,控制摄制的周期和摄制经费。对影片的艺术处理进行干预,有时可兼任导演。制片人是一部作品真正意义上的负责人,投资者往往只监督制片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竞业禁止:(1)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再拍摄发行或者为他人拍摄发行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影视作品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4)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除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影视制作公司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

1、业务范围。影视制作公司拍摄影视节目首先要符合国家的内容审查标准。其次,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理论电视专题片是指宣传、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电视专题片;文献专题片是指宣传反映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的电视专题片、电影纪录片。再次,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开展摄制工作。

2、影视制作公司的权利:(1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 摄制影视节目;(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影视节目的复制品;(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被许可公映的影视节目及其复制品;(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影视节目 6依法享有著作权。

3影视制作公司的义务。(1)影视节目制作公司应当在节目制作前、完成后等环节,按规定报相应的机构审查;(2)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年检。(3)影视制作公司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许可证和批准文件。4)影视制作公司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影视制作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重大决策权:参加股东大会,根据出资份额进行表决,共同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监督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制作、发行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一般而言投资者可以对生产进度进行监督,由于摄制经费已经平摊到了每一天,所以抓好生产进度,就是最好的利用资金。

(3)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股份或出资转让权: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分出资,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如果投资者一方全部购买了另一方的出资,股东就成为一个,公司应当变更登记或解散。

(6)诉讼权: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7)影视制作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影视制作的专业性很强,投资者不宜过度干预节目制作,因此对股东的权利可以在章程中有特殊约定,如2000年某省由10个县、市电视台及省广电厅共同投资设立的省视联影视公司,约定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各股东单位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同时成立国内优秀影视人才组成的专家组,对制作的剧目进行论证。

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影视制作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在制作公司成立后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资金;(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6)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或股东权利义务的等值份额,因此他既是资本的份额,又是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依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可以划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影视制作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

影视节目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还可以发行新股筹资。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增资发行股份。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制作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制作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制作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制作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以上第(2)项限制。

采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措资金,是解决影视制作资金不足的一个有效途径,如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50集电视连续剧《太平天国》,由参加摄制的“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形式集资。不仅改变了以往大型古装剧由中央台出钱或贷款的惯例,而且对摄制者来说,等于真正建立了风险机制:如果剧作水平不行,收不回投资将无法向股民交待。据统计,该剧总投资超过1.5亿人民币,除去影视城投资,总摄制费用是3500万元,每集费用为70万元。据该剧总制片人靳雨生介绍,对于资金的回收,目前还比较乐观。

影视制作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制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制作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制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样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七)、影视制作公司发行债券筹资:

根据公司法,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公司债券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制作支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视制作公司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发行可转换债券:

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影视制作公司及影视制作上市公司的融资途径还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购买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依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化为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实际是债券、股票、期权三者的结合,是一种债权融资转化为股权融资的选择权。它兼有债券收益安全稳定和股票预期增值性的双重益处。目前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传媒类公司中有歌华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要投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影视节目;(5)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债券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影视制作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八) 影视制作公司财务、会计
1、设立影视制作公司应当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制作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有限责任制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制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影视制作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工的集体福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制作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制作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以向股东分配。

(九)、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破产:影视制作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可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破产法》正在修订中,新的破产法草案已完成。
2、制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影视制作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均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制作公司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导演、演员等聘用人员的报酬,税款,公司债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拍摄经营活动。制作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各种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制作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影视制作公司终止。

(十) 法律责任
1、 影视制作公司法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设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影视制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4)办理影视制作公司注册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影视制作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影视制作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影视制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视制作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制作公司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及开展节目制作业务。
2影视制作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影视制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影视制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董事、经理挪用制作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制作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制作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6)董事、经理违反本《公司法》已制作经营或者为他人制作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影视节目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7)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影视制作公司违反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9)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

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影片的单片制作,另一种是联合摄制影视节目。

(一)投资于单部电影片

以前民营公司想投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电影才允许拍摄和发行,这一状况在2002年有所改变。该年生效的《电影管理条例》第16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以下简称《单片证》),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一措施降低了电影摄制的准入资格,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取得《单片证》后,可以独立出品电影片。3月20日,由影视明星徐静蕾担任制片人、编剧、导演和主演的影片《我和爸爸》有幸成为首部由电影局批准立项无需再与电影制片厂合作(买厂标)的独立出品的国产电影。

同年《关于取得<单片证>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单片申报作出了详细规定: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单片证》。

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须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副本;(2)本单位的资金证明和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及数额;(3)拟摄制的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十份。

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影片获得《单片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获得《单片证》的单位,享有该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细则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取得《单片证》后,其出品单位可凭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增加摄制电影的经营业务。

(二)联合摄制。联合摄制是指个人、经济组织、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出于营利或宣传等目的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剧本著作权、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合作条件,与有拍摄资格的单位联合制作影视节目,并约定损失分担、利润分成、版权归属等。投资各方是合作关系,不设立法人组织。这种投资形式多样、灵活,但注重短期利益,各方的法律关系仅限于一部影视作品的合作中。早期没有制作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有制作资格的单位联合制作,现有制作资格的单位之间为分散风险也常采取联合制作的方式。合作各方除应当遵守广播电影电视等法律、法规外,主要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原理及基本制度、概念已在相关章节论述,这里主要谈谈联合摄制合同的具体问题。

1、联合摄制合同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我们常说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由其经营范围决定,那么对于非影视制作机构,如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呢?1993年《公司法》第11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那么房地产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签订的联合摄制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案是“有效”,理解这个问题,必须把几个相关法律文件联系起来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在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未见到,这并不是立法疏忽,而是表明国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已经放宽。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2000年《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可见联合摄制并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反而受到有关法规所鼓励,合同应当有效。但影视制作属国家限制和特许经营的范围,合作者中应至少有一方具备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有相应许可证。对于两个未取得许可证的非影视制作机构,如两个房地产公司联合制作影视节目就属于超越经营范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签订的联合摄制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取得<单片证>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获得《单片证》的单位,最多可与两个电影制片单位(含文化影视单位)联合出品;如果是联合摄制影片,其组合单位也不得超过三个,但合作单位可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影视制作机构中的摄制组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联合摄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摄制组不是法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当然不能作为合同主体,也不能成为代理人,不存在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由摄制组所属的企事业法人来承担责任。

2、联合摄制合同的内容

1995年,原告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与被告天津力田企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合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资金投入方式、到位时间和具体每批金额数目,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后另附合同规定;分成方式,收入先返还力田企业全部资金(含实际贷款利息),余额按5比5比例分成;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

在后期制作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资金到位时间、方式约定不具体,仅有“根据实际需要”另附合同之约定,而双方实际未另附合同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明确了双方权利和责任的归属。

由以上案例看出,合同内容详尽、具体是避免合作各方产生争议的重要方面。联合摄制合同属无名合同,具体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大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与合作项目本身有关的内容。影视制作是内容为王,选择一个好剧本意味着已经成功了一半,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应当如何确定剧本的选择或写明剧本的具体名称,以及约定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等。本部分还应当对合作项目的经费预算、拍摄进度、最后影片成片的类型、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约定。

2)项目管理。有些联合摄制合同约定由双方选派人员组成摄制委员会作为投资、制作、宣传、发行的决策管理机构,并直接对投资各方法人负责。还有的约定了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

由于现在影视节目的拍摄多实行制片人中心制,有些合同不设立摄制委员会而是直接确定制片人的人选,约定其职权,制片人受双方委托负责摄制过程中的全部具体工作、经费使用、艺术质量、人员管理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事宜。

合作拍摄中,有的合作者没有许可证,因此多数约定了由有制作许可证的一方负责办理送审、报批等手续。

3)项目投资。

投资各方应约定影视节目制作的总投资额,各方出资额及其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如果以场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还应当约定如何作价评估。

投资者可以一次缴清出资或按拍片进度,分期、分批缴清,合作各方应当约定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获得《单片证》的单位,若与其他单位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各方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

4)利益分配

首先,双方应当约定利润的和损失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

其次,影视作品是智力劳动,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合作各方应当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约定出品人、联合制作单位等的属名权及属名顺序

再次,对影视作品的发行权、衍生产品的权利、续集的拍摄等也可以有所约定。

最后是对节目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归属的约定

5)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延续。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发生,有时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提前终止或延续合作时间。各方应当对变更、提前终止、延续的条件进行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具体、全面。合同文本中所有一方应承担的义务,都应有相应的责任作支撑,否则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无过错”和“过错”两种,因为民事责任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不一定要以主观恶意为前提,比如约定由合同一方提供关键性道具,但因第三人造成道具损坏,无法按时提供,该方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又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况。

某联合摄制合同在违约责任一部分约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违约方只有在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故意违约反到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仅不能、反而会妨害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

投资者还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民事责任中唯一具有一定惩罚性的责任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即使守约方没有任何损失也可基于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7)免责条款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免责分为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法定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法律规定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如某份电视剧投资合作合书中约定:“由于政府重大政策变化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影响合同履行的,皆不视为违反合同约定,不可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责任、风险及损失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由于我国对影视节目内容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因此经常有政府行为导致的非市场性风险,约定这种来自政府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很具现实意义的。

陈凯歌监制的《吕布与貂蝉》取材于三国演义,对故事进行了大胆的演绎,在播出后创造了收视新高,也遭到前所未有的批评,广电总局根据部分观众的反映下达了紧急停播的命令,收回播出许可,提出了近百条的修改意见,在第四次修改中,出品方作了关键性的修改,将其更名为《蝶舞天涯》,该剧修改费用近一千万元,相当于一部中型电视剧的投资类似于这种原因,如果造成一方违约,投资者可以约定免去违约责任,共担损失。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责任,经双方约定都可以免除,根据合同法,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后当事人之间还可就争议发生后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争议的解决有协商、仲裁、提起诉讼等。

第三节  贷款

贷款是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但据业内人士介绍,影视制作公司,尤其是民营制作公司原则上拿不到贷款。这是因为一方面影视制作领域投资大、风险大、文化产品不好评估,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企业信用制度,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担保,而影视制作智力投多,固定资产少,办公地点和拍摄基地多是租用,一部电视剧拍摄资金少则也要几百万,必要的设备不足以成为贷款担保。

新闻出版署新近关于新闻传媒业是产业的解释,对于象欢乐传媒这样以做内容为主的民营传媒公司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欢乐传媒的董事长董朝晖却十分冷静:“现在还不好说未来的发展情况,因为条件对大家都是一样的,甚至对于国外的传媒公司也是一样的。但我们是以自身滚雪球的方式做大自己的,现在我们得不到贷款支持。因为银行还不给我们放贷款,而国外的公司都可以得到贷款。我们的实力还远远赶不上国外的传媒公司,赶超他们更是漫漫长路,每一步走得都得小心翼翼。” 谈到当初创业的艰辛,董朝晖仍然记忆犹新。“我们主要是依靠自有资金来支撑,靠私募,这是很不健康的。”

与借贷有关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担保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合同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商业银行法》、2004年《贷款通则》

一、 银行贷款

(一)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本付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货币资金。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因此目前主要是各银行、信用社可以提供贷款,本文以商业银行为主,介绍贷款情况。

1、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贷款期限由影视制作公司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与银行自主协商确定,如中国影视集团为建设影视基地,在政府的支持下,向银行借了2.5亿元的低息中期贷款。

2、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影视制作机构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二)银行的权利、义务

1、权利。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影视制作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制作机构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根据制作机构事先约定,银行可参与制作机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制作机构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银行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银行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制作机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银行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银行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银行可以与制作机构书面约定,若制作机构未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可以从制作机构在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并及时通知影视制作机构。分期偿还的贷款,银行可以与影视制作机构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对影视制作机构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银行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

2、义务。银行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影视制作机构受理与否。银行应对影视制作机构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对资信良好的影视制作机构,银行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具备还款能力。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果在影视制作机构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则该制作机构是银行的关系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向该影视制作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向该制作机构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影视制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影视制作机构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银行原有贷款债务的;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影视制作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3)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三)影视制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影视制作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银行同意,可以展期。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银行同意。经银行同意还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 义务。影视制作机构应及时依法向银行提供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影视制作机构应依法接受银行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影视制作机构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银行;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应银行的要求,配合银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影视制作机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影视制作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影视制作机构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制作国家明令禁止拍摄的影视节目如暴力、色情片等;(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四) 法律责任

1、影视制作机构法律责任。影视制作机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影视制作机构违反合同义务的,由银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银行可以视情节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造成损失的,影视制作机构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银行责任。

银行未公告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按时答复影视制作机构的借款申请、侵犯影视制作机构的商业秘密、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罚,造成影视制作机构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影视制作机构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二、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贷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影视制作机构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风险大,影视制作机构很难直接从银行拿到信用贷款,了解贷款担保法对于顺利取得贷款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文化影视产业不像房地产等产业有具体的实物表现,产品没法评估,影视制作机构以自有财产作担保贷款还是很难,可以找第三人作保证人或以第三人的的财产提供担保进行贷款。

曾拍摄不少优秀儿童影片的石晓华,从去年开始为自己获准拍摄的剧本寻找贷款,但是无人理睬。她急得要把自己的房子抵押,最多不过60万元,达不到最低成本200万元。“没有一家银行愿意为我们贷款,就是因为我们的文化资产无法评估。”石晓华在上海市政协对沪市民营文化企业提案促办情况视察中,谈到沪上民营文化企业普遍遇到的融资困难。对此,很多民营文化企业深有体会,今日动画影视制作公司老总张天晓说,凭《中华小子》的片花在今年的戛纳动画展上获得4000万元的海外融资,才解决了资金启动问题。

(一)贷款保证担保制度

1、保证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银行约定,当影视制作机构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是影视制作机构取得银行贷款的主要的担保形式保证担保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 依据保证人数额的多少,保证可分为独立保证和共同保证。独立保证是只有一个保证人为影视制作机构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影视制作机构同一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数个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按份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影视制作机构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保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影视制作机构担保人的条件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下机构和个人不得作为影视制作机构的保证人(1)国家机关,如广电管理部门(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制作机构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制作机构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不能履行债务是指,银行与制作机构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制作机构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在此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制作机构住所变更,致使银行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制作机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制作机构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制作机构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制作机构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银行可以要求制作机构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保证人为影视制作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5、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是指影视制作机构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债务履行责任,即履行影视制作机构的还本付息义务;另一类是赔偿责任,既由保证人赔偿银行因债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范围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影视制作机构追偿。
(2)特殊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A保证期间,银行许可影视制作机构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银行与影视制作机构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C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银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D影视制作机构破产时保证人的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影视制作机构,即被保证人的破产案件后,银行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为追偿权,以银行的身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从影视制作机构那里取得补偿,做将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补救。

(3)保证责任的豁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影视制作机构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担保的。
6、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保证期间可由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对保证期间作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银行未在此期间起诉被保证人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责任的银行未在此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免除责任。

(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1、抵押的概念及特点。抵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在罗马私法中即已存在。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抵押指影视制作机构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影视制作机构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物的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物的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与保证相比其法律特征是:保证是信用担保方式,抵押是财产担保方式;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抵押可以以影视制作机构自己的财产,也可以在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置;保证人承担债务时,以自己事先不确定的财产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承担责任时,则以事先确定的抵押物对担保债券承担责任。影视制作机构自己的财产不被银行认可,不能抵押时,也可找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拍摄的曾轰动一时的《北京人在纽约》是中国第一部以抵押贷款方式获得资金并在境外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所投150万美元全部来自贷款。

2、银行常接受的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影视制作机构或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实际上银行核定可以做抵押物的财产一般是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土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银行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银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银行所有。这是因为设定抵押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的实惠,而不是要取得抵押物。

5、抵押物的登记:为防止抵押人重复抵押等欺诈行为,保障抵押的有序进行,我国担保法确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抵押物登记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

(1) 强制登记

强制登记又称登记要件主义,或生效主义,是指以法定的某些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到指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才生效的一种制度。《担保法》规定了强制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和办理登记的部门。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自愿抵押登记:是指影视制作机构和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以法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与银行协商决定是否办理登记的一种制度。自愿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只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制度成为登记公式主义或对抗主义。自愿登记的部门是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

6、 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抵押的转让。抵押期间,影视制作机构和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质押人清偿。
(3)抵押权的保护。 影视制作机构或提供抵押的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银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行期届满,影视制作机构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银行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银行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为影视制作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影视制作机构追偿
7、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一般程序 债务履行期届满银行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2)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银行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①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城市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三)贷款质押担保制度

1、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质押是指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交给银行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在影视制作机构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质押关系中,移交银行占有的财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提供质物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质物的银行为称为质权人。特点: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与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和财产权利。(2)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抵押关系中抵押物由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转移给银行占有。而在质押关系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须将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及其孳息转移给银行占有。(3)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并依法按一定顺序清偿债务;而质物上只可以设立一个质押权,即一物一质。(4)抵押期间抵押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抵押物,出质人不得转让质物。(5)不动产抵押一般要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动产和权利质押一般不需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的分类及质物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将其所有或虽无所有权但依法取得了处分权的动产移交银行占有,该动产作为银行担保的质押。质押的动产是指移动不会改变或影响其使用价值或价值的财产。船舶、航空器、运输工具等从性质上来说虽是动产,但其价值较高,保管不易,视为不动产可依法办理抵押。

权利质押是指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或合法占有权利凭证交银行占有,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权利质押仅指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能质押。权利质押的质物是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向银行转移的权利凭证,这种凭证是财产权利的代表。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实践中银行接受的质物一般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3、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1)交付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银行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银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登记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质押的效力:

(1)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质物的归属:银行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禁止流质: 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和银行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银行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银行所有。

(4) 银行的义务: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影视制作机构或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可以要求银行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5) 质物损害时,质权的保护: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银行权利的,银行可以要求影视制作机构或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依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 出质的有价证券提前到期的处理: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银行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 质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影视制作机构履行债务的,或者影视制作机构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银行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银行未受清偿的,可以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制作机构或提供质物的第三人所有,不足部分制作机构或该第三人清偿。为影视制作机构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银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影视制作机构追偿。

(8) 质权的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9) 质押物的转让: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制作机构或第三人与银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银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理论上,影视制作机构可以找第三人作保证人或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或质押,但实践中很难找到愿意承担风险,为影视制作机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面对这个问题可以借鉴香港的作法。2003年香港成立五千万元的“电影贷款保证基金”,基金旨在向参与计划的本地贷款机构作出贷款保证,鼓励这些机构向已作出完片保证安排的电影制作提供贷款。2004年3月批出第五个贷款保证。获贷款保证的电影是天下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爱·作战》,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提供250万元贷款,电影贷款保证基金为贷款总额的50%作出保证。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影视制作机构向自然人的借款行为。公民与影视制作机构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影视制作机构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应当认定无效。民间借贷主要适用的是《合同法》,由于银行贷款门坎高,因此影视制作机构采取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比较多,尤其是民营公司初创时期多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为实践合同,即自公民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不同于银行借贷,银行借贷是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制作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与银行贷款一样适用《担保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时一并支付。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制作机构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制作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制作机构提前还贷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可以有息,也可无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民间借贷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出借人不得计收复利。

在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即其他企业向影视制作机构提供变相贷款,如某公司向某国有制片机构“投资”,约定若日后盈利,则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若日后不盈利,则投资者收回投资。这种“投资”实际是贷款行为,因为“投资”一定是要求共担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贷款

那么影视制作机构是否就不能向其他企业或组织借贷呢?当然可以,但要通过合法途径。这就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可以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受托人现在主要是商业银行。因此,若某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同意向影视制作机构融资,则可以以银行为中介,首先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指定的影视制作机构代为发放贷款。并且由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还可应委托人要求,令影视制作机构提供担保。委托人与影视制作机构可以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说,通过银行向影视制作机构贷款其收益要远高于其同期存款收益。但委托贷款中,银行是纯粹的中介组织,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第四节  赞助

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影视节目制作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即:广告性赞助或称赞助广告。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赞助单位出资资助制作影视节目,其目的是宣传商品或扩大单位影响的;(2以宣传为目的,赞助单位出资与制作机构合办节目的;(4)播放的影视节目中有广告性宣传内容而未按广告收费标准收费的;(5)赞助单位为节目制作提供演播场地、食宿、制作条件和奖品的,或提供上述条件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1990年曾使万人空巷的电视连续剧《渴望》就是利用社会赞助资金拍摄的。1991年,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拍摄的电视系列剧《编辑部的故事》,也采用企业赞助的融资方式,并首次将广告随电视剧捆绑播出,同时还在电视剧中利用剧情为赞助企业做隐性广告(后来被人们称为"软广告"),这种生产方式为电视剧的商业化运作开辟了一种途径。赞助在90年代前期是主要的电视剧资金来源。但由于在投资和回报之间并没有确定的商业利益作保证,而且随着电视广告本身的成熟、电视竞争的加剧,资金赞助的方式对企业逐渐失去了吸引力,以这种方式融资的也越来越少,现在较多的是实物赞助。

相关法律规定有1992年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此外,还需根据《合同法》协商确定具体赞助事项。非广告性的赞助管理也适用《暂行规定》。按规定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的广告费,不视为赞助,而是纳入广告管理

赞助、民间借贷、投资在实践中有时约定的不是很明确,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90年代末,某村农民共同集资10万元,投资于某电视剧制作中心用于某部电视剧的制作,约定如果电视剧盈利,该村农民要参与分成,如果亏损,则收回本金。后来该部电视剧多次播放,获利颇丰,但电视剧制作中仅向该村农民返还10万元本金了事,未分配利润,双方发生争议。那么如何看待这10万元的性质呢?首先,“投资”要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因此本案不属投资,该村农民无权分享利润。其次,“赞助”是以宣传为目的,提供的资金、实物等不再索回,或不再收取使用费,根据双方约定,也不属赞助。本案中10万元应当是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约定利息不明确,视为无息。因此影视制作机构仅返还10万元本金是合法的。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明确约定所投资金的性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影视作品机构的提供的赞助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金,一种是实物。资金赞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影视制作者向电视台要些广告时间或一些片尾商标的出现权,然后找到一些企业以此作为回报而获得资金上的赞助。原则上一部电视剧的片尾商标不能超过5家,每家商标的停留时间不超过15秒,一部电视剧的鸣谢单位不能超过15家。另外一种就是许多大型的企业或公司手中有一定的宣传费用,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投资在电视剧制作上,但是不要求回报,也就是变相的广告。实物赞助是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免费提供一些在影视作品中出现的实物,如汽车、手机等。目前货币赞助较少,较多的是实物赞助。

北京某家具公司向某电影集团公司就拍摄某电影故事片提供赞助,双方约定,家具公司提供家具道具,并在使用完毕后收回。影视集团公司在不影响影片质量的情况下自然表现家具公司的标识,并邀请家具公司代表参加该片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宣传活动中适时宣传家具产品。电影片的片尾以字幕方式向该家具公司鸣谢。

一、赞助的条件和审批

举办赞助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节目剧组或个人的名义举办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影视制作单位举办赞助活动,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较大的赞助活动,必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影视制作单位举办赞助活动(仅由国家机关提供赞助的除外),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 赞助收入的计算

(1)直接以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提供赞助的,按实收金额开具合法收据并计算收入。其中现金只限于个人赞助。(2)以提供商品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和接受赞助的单位各应有双方签字的赞助商品计价清单。(3)以提供场地、食宿、演出、录制条件等方式赞助的,赞助单位属于对外营业的,按营业价格或收费标准计算;非对外营业单位可参照同类项目标准确定。

、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1、任何影视制作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赞助单位收取或索要现金,但个人提供赞助除外。赞助收入(包括实物折款收入,下同)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帐目,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合理使用不得在帐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2、 进行赞助活动必须签订赞助合同,赞助合同应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物资器材部门备查,

3、使用赞助收入时,影视制作机构应优先保证所赞助的项目的开支和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影视制作事业单位一律用于弥补事业经费;影视制作企业单位必须计入单位的收入。(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取得的赞助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所取得的赞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纳入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核算。(3影视制作企业单位或实行企业管理的影视制作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赞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4、 赞助收入不得用于本影视制作单位职工福利和奖励,更不得私分赞助收入的实物。
赞助实物管理
接受赞助的影视制作单位应对赞助实物造册登记,按购入商品办理入库手续。赞助实物留本单位使用的,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收、入帐和建卡手续;各影视制作单位不得接受赞助项目不需要的或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实物。 各单位接受的赞助实物,一律不得无偿或作价处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赞助实物属于专控商品的,由接受赞助的单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奖励与惩罚
影视制作单位对在协助组织联系赞助收入中有较大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任何影视制作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赞助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对在开展赞助活动中获取提成或回扣者,视同贪污论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影视制作单位及其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上市融资

我国影视制作要实现产业化,除了政策引导,还必须解决资金问题美国《泰坦尼克号》投资2亿美元,全球票房收入10亿美元的大手笔对于我国简直是天方夜谭。中国影视制作产业要生存和发展,最佳途径莫过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运用资本运营手段来筹措资本加速扩张。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兼具资金融通、体制培育和资产重组三大功能,而资金缺乏、体制落后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正是中国影视制作面临的困境。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经营,可以使我国影视制作业尽快实现市场化和规模经营,同时可使我国影视制作业的运作摆脱旧体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并借鉴国际模式不断探索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

资本市场向传媒业的政策开放原自两个文件,一个是2001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文中文化产业被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而传播与文化产业内部又分为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等5大类。另一个是2001年8月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俗称17号文。这两个文件标志着传媒产业自此摆脱了政策上的束缚,可以正大光明地到资本市场上去冲浪。2004《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条件成熟的电影企业和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但是只要有利可图,资本是无孔不入的,在2001年之前通过参股、控股、借壳上市、直接上市等方式,上市公司与传媒业相互渗透,触媒类上市公司达50余家,证券市场上已形成活跃的传媒板块。其中与影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上市公司共有四家:

“上海东方明珠”,1992年上市,融资2.04亿,是中国第一家文化类上市公司。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协助海内外各大电台、影视机构、制作了大量题材新颖、内容丰富的影视作品。“中视传媒”,1997年上市,筹资3.88亿元,是中国第一家兼营影视制作和文化旅游业上市公司。“湖南电广传媒”,1998年上市,募集资金4.59亿元。主营业务是广告代理、策划、制作;影视节目制作、交换、发行;网络传输服务等。“北京歌华有线”作为新世纪的第一只股票,200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获得空前成功,筹集资金12.4亿元。其下属子公司北京歌华太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涉及项目策划、演出制作、票务营销、签约艺人、投资制作品牌剧等。这些上市公司为我国传媒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影视制作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政策上明确允许传媒公司上市带来的一个直接成果,就是内容产业,即影视制作公司的积极上市融资。如山东广电总台下属山东视网联媒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划上市的准备工作。视网联公司主营业务为山东电视影视频道、综艺频道、生活频道节目、广告制作与经营,以及数字电视的投资与运营、影视剧制作与发行。位居国家四大电影集团之一的西部电影集团也正在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这两家股份制公司的上市计划已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原则同意,年内有望实现在内地主板上市。另外,中国电影集团也正在进行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2001年重庆电视台成立重视传媒,瞄准香港上市。重视传媒副总魏嘉新表示有了政策壮行,上市之路将更加顺畅。之前因为国家政策无上市一说,重视传媒的上市遭遇了太多的不理解。

(一)影视制作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程序: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影视制作公司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影视制作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三)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融资

增资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公开发行新股,即向原来的股东配售股票或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如东方明珠自上市以来分别在1997年、2001年两次配股。中视传媒1999年一次配股。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1、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1)影视制作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2)影视制作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影视产业政策的规定;(5)本次新股发行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制作项目的资金需要;(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人占有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影视制作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目前我国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股票再融资的基本方式是配股,但配股方式是股票发行额度制度的产物,对上市公司市场约束力较弱,对不同投资主体不能公司对待。而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是国际上通行的市场化发行方式,增发新股与原有股票相比折扣率一般不超过5-10%,因此只有那此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被市场看好、且股价未被过分高估的影视制作公司,增发新股才能成功,对公司的约束力大大增强。
二、影视制作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债券上市: 因发行证券需还本付息,对公司的约束较大,目前还没有传媒类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多愿以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方式再次融资。在目前传媒类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不利于对大股东的约束和对小股东的保护,因此有学者甚至建议,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后,应限制增资发行股票,而促使其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再融资。这里我们可以预先了解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影视制作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影视制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1)制作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制作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制作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制作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制作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影视制作公司债券上市。
影视制作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1997年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5月歌华成功发行为期5年、面额为100元、利率是1.3%的可转换债券,共筹资12.5亿元。

可转换债券须依法定程序,在影视制作公司股票上市或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2)实际发行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3)可转换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得超过5年;(4)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影视制作公司借壳上市

所谓“壳”,即壳公司,是指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业绩较差,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较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又由于政策限制,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壳公司往往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某上市壳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该公司后,再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以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

由于直接上市在政策上有困难,手续繁琐,借壳上市成为切实可行的间接上市融资手段,很多影视制作公司都曾经或正在积极策划借壳上市。国内影视第一制片人--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广告中心总监孙国基称,在巨星的上市规划中,最大可能的途径便是借壳上市,目前已有三家上市公司与之洽谈合作。尽管筹划的不少,但目前还没有影视制作公司成功借壳上市的。这里不防借鉴平面媒体成都商报的成功经验。

因报刊媒体不能直接上市,1997年四川《成都商报》成立了绝对控股子公司: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瑞投资)。通过博瑞投资对上市公司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壳、洗壳等一系列措施,成都商报达到了借壳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1999年7月,博瑞投资购买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7.65%的股份,成为四川电器的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四川电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人选,博瑞投资5人进入董事会,《成都商报》社副社长、博瑞投资总经理孙旭军当选为四川电器新任董事长,博瑞投资全面入主四川电器。与此同时,新一届董事会还审议通过收购博瑞投资等持有的《成都商报》发行投递有限公司93%股权的决议,这意味着成都商报的发行业务装入上市公司。2000年3月“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瑞传播)”,原四川电器的业务主要放在博瑞传播的子公司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至此成都商报借壳上市已经成功。接下来成都商报着手“洗壳”,即将四川电器的传统业务剥离出去。2001年底,博瑞传播以持有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82.15%的股权与博瑞投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通过置换,博瑞传播增持博瑞广告股权至85%,并持有博瑞印务100%的股权,从传统产业转型为具有高收益、高成长特点的传媒产业。这一举措使博瑞传播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的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降为17.85%。2004年5月,博瑞传播董事会公告称,拟将该17.85%股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汇源电业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这表明“洗壳”完成,博瑞传播已完全从传统的工业产业退出,专注于打造"大传播"文化产业,而博瑞传播的母公司成都商报则达到了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借壳上市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999年的《公司法》、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中小企事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即买壳,是影视制作公司借壳上市的前提,是指制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向某一上市公司不特定多数的股票持有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该公司部分股东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前者称为要约收购,后者称为协议收购。

影视制作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是(1)目的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2)收购的客体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可转换成有表决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及有表决权股份的派生形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要约收购主要是针对流通股,在证券市场上按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价格公开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方式。协议收购主要是制作机构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协商,通过协议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不可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而且要约收购会导致股价攀升,加大收购成本,因此,到目前为止,很少有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要约收购的案例。传媒业借壳成功的两起案例,博瑞传播和塞迪传媒都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成功的。但由于协议收购公开性差,不能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因此在国外发达国家限制使用协议收购,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要约收购将会逐渐成为主要的收购方式。

(一)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影视制作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如果进行收购应向该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份的意思表示,按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收购目标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收购方式。
1、持股5%时及以后的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影视制作机构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影视制作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主要是为了使所有目标公司股东能够平等地得到收购信息,有充裕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转让股权,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防止影视制作公司暗中吸纳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达到公司控制权的临界点,然后采取收购行动从而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和对股东的不公平待遇。
2、持股30%时的要约收购: 30%是是否公开发出要约收购的临界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影视制作机构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如果不继续收购,则无须公开发出要约。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影视制作公司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影视制作公司的名称、住所;(2影视制作公司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影视制作公司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制作公司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制作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制作公司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制作公司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通制作公司对所持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影视制作公司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主要是因为其已经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规定,另外,如果允许该上市公司股票继续交易,极易发生操纵的行为。影视制作公司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影视制作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制作公司应当收购。这主要是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影视制作机构收购上市公司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现间接上市,因此,如果目标公司的全部股票都流通,收购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到30%的股份甚至不到30%的股份时,一般即认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般不会发出公开要约。因为公开要约,意味着制作公司有法定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期限等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股份,收购期限界满,如果影视制作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5%以上股份,该上市公司退出证券交易所,影视制作公司则无法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所以目前证关交易所还没有发生传媒类公司采用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案例。
(二)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影视制作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影视制作公司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制作公司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收购者的过度投机行为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影视制作上市公司的义务及上市终止

影视制作公司之所以争先上市,是因为上市意味着“圈钱”、意味着找到了挖金子的矿井,但很少有人想到上市意味更多的义务、意味着对更多的投资者负责。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流通股,一但公司有利空的风吹草动,投资者就会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表明态度。其结果是公司股票贬值,很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这往往又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失业、公司资产被置换,甚至公司被注消。因此公司管理层都会十分看重投资者的回报,兢兢业业,以确保股票的保值增值。证券市场不仅是融资场所,更是公司的有效外部制约机制。但我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70%左右,流通股平均只占30%左右。如东方明珠流通股仅占总股本的4.88%、因此证券市场的外部约束机制根本无法形成,上市公司责任意识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东方明珠、电广传媒、中视股份、歌华有线“四家公司名为‘上市公司’实际并未上市,所谓‘上市’只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一小部分流通股,其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仅是这些股份公司向社会、民间筹集无须还本付息的无偿资金”。这一评述可谓一语中的。

影视制作上市公司主要应履行的义务是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是证券法的灵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证券市场的理念就是投资者平等、及时地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影视制作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包括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易解、易得。

1、发行的信息公开指影视制作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必须依法制作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或债券的募资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的影视制作公司为使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将要发行的股票,依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写的,反映与影视制作公司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批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详细介绍了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关键内容摘要;对特定含义词汇的解释;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风险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股利分配政策;验资报告;承销;影视制作公司概况;影视制作公司章程或草案摘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经营业绩;股本;债项;主要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影视制作公司发展规划;重要合同及重大涉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成员及承销人员签署的意见等。

募资说明书是指经批准的债券发行公司为使公众购买将要发行的债券,依法编制的反映与债券发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司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影视制作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影视制作公司的净资产;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及总额。

2、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指影视制作公司上市后,对有关信息必须连续公开,发生法定情况必须及时向法定机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澄清公告。

年度报告是指影视制作公司上市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写的、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反映公司在过去的一个会计年度中经营、财务状况的法律文件。

中期报告是影视制作公司在上半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本会计年度中最初6个月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季度报告是指影视制作公司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上一个季度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影视制作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以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报告,如对重大涉诉案件的报告。

澄清公告,指公司高层发现社会上纷传该公司涉及的某些事项,并有理由相信这一消息在市场上传播,将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这时法律要求公司在知悉这一情况时,立即对该消息作出澄清。

在以下情况下,证监会有权决定暂停影视制作公司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目前我国还没有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传媒类上市公司。

思考题:

1、 我国影视制作机构资金来源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2、 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投资者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3、 联合制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贷款担保有哪几种形式,特点是什么?

5、 民新借贷、赞助和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6、 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7、 什么是要约收购?

以上内容由张鸿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鸿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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