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霞律师亲办案例
隐名股东的代持股协议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量:7939

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丁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日,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M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甲认缴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以下简称甲方股权);乙认缴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公司注册登记时四人共实际缴纳首期出资200万元,其中甲实缴货币 万元;乙实缴货币 万元。其余注册资本根据法律,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清。现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甲方股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针对甲方股权,甲方是实际认缴人和出资人,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全部股东权益,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针对甲方股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持甲方股权,是公司名义上股东。乙方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权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益等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二、股权归属

甲方股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乙方对甲方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乙方继承人无权继承甲方股权,乙方债权人无权将甲方股权用于偿还乙方债务。乙方应保证不因自身债务纠纷致使甲方股权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

三、股权收益。甲方股权的所有收益均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股权收益后   日内将收益转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股权处置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持有的甲方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担保设置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权的负担

(二)甲方处置股权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增持、减持、质押等),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按甲方意志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处置甲方股权产生的款项,由相关方支付到甲方账户;支付到乙方账户的,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 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五、股东权利行使

(一)甲方为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人,乙方作为甲方股权的名义股东,在甲方的同意、授权或要求下,行使代持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以协助甲方行使和实现各项股东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代行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指示和授权,并承担因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所造成乙方虽然尽责但仍未能适当行事所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以名义股东,即甲方股权股东身份行使任何权利义务均应经甲方同意,如签属文书等须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

(四)如因情况紧急,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通知甲方,基于维护甲方利益,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应于事后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

(五)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六)乙方接收、获知任何与甲方股权有关的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费用、损失承担

(一)在乙方代持股期间,为了维护甲方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与代持股份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及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上列费用发生之前须将费用发生的原因、金额等事项提前书面征求甲方意见,非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甲方不予承担。经甲方确认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于费用发生之后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预先确认的事项、金额在     日内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三)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权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四)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股权或甲方行为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其他协议各方应遵守的义务。

(一)各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该信息已经公开或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二)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甲方欲恢复显名股东身份时,乙方、丙方、丁方均应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八、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协议终止后,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甲方股权,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甲方指定的他人持有或甲方的继承人持有。

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股权进行转让、提供担保等处分,除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还应支付甲方 万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侵占甲方股权收益的,除承担返还收益及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未经甲方同意行使股东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通知义务、受托义务、协助义务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五)协议各方应对与该协议有关事项及本协议承担保密责任,否则应支付甲方 万元的违约金。

(六)甲方欲恢复显名股东身份时,乙方、丙方、丁方不予配合,致使甲方无法恢复显名股东身份的,除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甲方 万元的违约金。

(七)因代持甲方股权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共四页,协议各方应在骑逢处签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以上内容由张鸿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鸿霞律师咨询。
张鸿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好评数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国贸东万达广场8号楼2808、28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鸿霞
  • 执业律所:
    安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国贸东万达广场8号楼2808、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