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霞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劳动合同模板
来源:张鸿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量:995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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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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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在本合同订立前,甲方已经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经充分知晓并认同上述条件,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及有关个人情况的陈述真实有效,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并且乙方与原用人单位已终或解除劳动关系,无仍在持续的竞业限制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 即 2013 08 26 日起至 2014 08 27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2013 08 26 日起至 2013 10 27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履行,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至工作完成时止,并以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技术总监 岗位工作(如一人多岗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要求,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北京

(三)甲方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乙方在以上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相应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有以下情形,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任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5、发生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而甲方决定暂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甲乙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脱密期的,在脱密期内的;

7、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岗位职责、激励办法等规定需要进行企业内部岗位竞聘或岗位调整的。

8、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9、其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情形。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制定或变更,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须在确保完成甲方为其安排工作任务或目标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调整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时,则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自动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工作需要,且与乙方协商后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加班安排。乙方认为需要加班的,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加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时间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保证乙方的节假日的休息权利。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基本工资与岗位补贴之和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因乙方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因乙方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而造成工作时间延长或加班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费。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持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一)甲方在每月 日之前,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度的劳动报酬。若支付日遇法定休息或节假日的,支付时间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有合理解释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拖欠乙方工资。

(二)乙方按下列 的方式支付劳务报酬。

1、绩效工资报酬制。

(1)绩效工资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劳务报酬。

岗位补贴: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给予的不同金额的补贴,如遇岗位调整,岗位补贴也相应调整。

绩效奖励:本着多劳多得、激励员工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员工绩效考核等级,给予的相应的奖励金额。

(2)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2089元 ;岗位补贴为每月 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支付。本条所列乙方收入为税前收入,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2089 /月。

2、浮动工资报酬制:工资报酬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的,其薪资随岗位职级的调整而调整;

2、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和工作内容变化等,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愿意服务甲方的决定。

3、其他原因致使原约定劳动报酬无法继续执行而需调整的。

(四)本合同所指劳动报酬均为税前工资。乙方应按税收法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 在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甲方按比例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应当按比例自行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内代为扣除。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二)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甲方将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

第七条 劳动纪律及教育培训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自觉学习钻研业务知识,以提高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

(四)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出国学习的,按照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方式: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四)依据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岗位职责、激励办法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违反本条的通知义务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提供的应聘材料及陈述或其他材料及陈述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荣誉证书、工作简历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病症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过其他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不与甲方订立书面合同的。

8、依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激励机制等合法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拒不服从安排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满十五日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经济补偿和赔偿

(一)甲方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尚未履行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与原单位仍存在持续的竞业限制关系,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

4、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使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7、乙方在与甲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又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三)乙方因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优先扣除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之外的各种奖励、福利、提成等;若仍不够扣除,则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但继续扣除的数额不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乙方离职后仍未偿还完毕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当月工资是指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劳务报酬。

(四)乙方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因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再教育费等;

3、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遭受的其他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乙方提出离职至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月时间内仍属正常劳动合同期间,乙方应履行其岗位职责,无故旷工的,甲方将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出离职后应按甲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全部交接手续未办结前,甲方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乙方拖延办理交接手续结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履行以下交接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客户及其他联系单位或个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4、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或储存设备;

5、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6、按照甲方规定,完成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7、处理其他工作职责内未完事宜。

(三)乙方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下落不明满十五日的,甲方按照告知程序对其予以除名等处理。

第十三、 商业秘密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商业秘密:

1、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销策略渠道、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买卖意向、不公开的财务资源、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2、管理秘密,包括调研资料、财务资料、薪酬资料、管理模式等。

3、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方案、项目规划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工程勘察设计、平面设计、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二)若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通告及通知

(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若需向对方发出的一切通知,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通讯地址为准。

(二) 如乙方居住地址发生变更,以变更方发出的书面更改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以本合同首页所列居住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三)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信或函告),均应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如用专人送递,应为以签收时间为送达日;如用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用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之日起的第三天为送达日。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其协商一致的协议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三) 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目标责任书等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 甲方依法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于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五)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充分地理解和知晓上述条款的意思表述;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对上述条款内容的理解存有歧义,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合同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日,续订合同 止。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日,续订合同 止。

甲方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张鸿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鸿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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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鸿霞
  • 执业律所:
    安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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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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