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2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诉请人身损害、人身死亡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责。 虽然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同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条款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示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酒者买单,不能认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醉酒驾驶者,。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设立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对醉酒者进行行政处罚,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认定,民事判决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处罚过错而忽略其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