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高刑终字第11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帆(绰号“洋洋”),男,24岁( 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三里11号楼1单元602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695号26号楼3单元401号);2006年10月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清涛,男,65岁(194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三条12号;系被害人王海军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学敏,女,58岁(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海军之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帆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清涛、宋学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 2008)二中刑初字第2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帆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白帆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 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9)刑三复字12500188号刑事裁定,以“鉴于被害人王海军在本案中对矛盾的形成、激化有过错责任,白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白帆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不核准本院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予以撤销,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矫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帆及其辩护人刘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白帆于2008年6月13日5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三里11号楼l单元602号其暂住地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海军(男,殁年29岁)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劝开后,白帆到其附近朋友住处取来尖刀又返回,在上述单元门口遇到王海军,遂持尖刀朝王海军的胸腹部、四肢部猛刺十余刀,造成王海军左侧肺脏、肝脏破裂,左侧股动脉、股静脉完全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白帆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白帆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清涛、宋学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黄金泉(绰号“阿亮”)证明:2008年6月13日2时左右,黄金泉与刘国忠、王海军、雷鸣一起回到蒲黄榆三里小区11楼1单元602号(该地是雷鸣、白帆、黄金泉及其女友合租的房子),在黄金泉住的小卧室里喝酒。喝酒过程中,黄金泉女朋友因黄的手机没电就打雷鸣的手机,黄金泉挺烦的就随手将雷鸣的手机关机了。后来雷鸣喝多了,回自己的房间睡觉。5时左右,有人踢门,问是谁,对方也不回答,继续踢门,把房门踢开了。对方进来后,黄金泉发现是白帆。白帆见雷鸣喝多了在床上睡觉,就过去打雷鸣,把她打到床下后,继续踢她。黄金泉与刘国忠、王海军上前劝白帆,白帆嘴里骂骂咧咧,王海军劝时还骂王多管闲事。后白帆与王海军对骂起来,白帆突然从卧室柜子里拿出一把刀,黄金泉从背后抱着白帆,刘国忠握着白帆拿刀的手臂,白帆胡乱挥着刀,划伤了刘国忠的右臂,可能也把王海军划伤了。王海军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砍伤了白帆的头部。后黄金泉与刘国忠设法隔开白帆和王海军,刘国忠把白帆的刀夺下来扔到西卧室的地上,黄金泉一点点将白帆从卧室推到大门外,并将防盗门和木门都关上了。黄金泉把王海军手里的刀放在了水池里。约三四分钟后,王海军要离开,黄金泉与刘国忠没劝住,王海军自己下楼了。黄金泉与刘国忠怕王海军下楼后再碰上白帆,就都穿衣服下楼了。到楼下,发现王海军已经倒在楼门口浑身是血。黄金泉立即打急救电话,医生来后发现王海军已经死了。
辨认笔录证明:黄金泉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白帆。
2、证人刘国忠证明:2008年6月13日凌晨,刘国忠和黄金泉、王海军、 “小乐” (即雷鸣)一起从歌厅回到黄金泉的暂住处后,四人接着喝酒,后雷鸣喝多了,把她送到她的卧室睡觉。5时左右,一小伙子将门踹开,进屋就问“谁在这儿’’,黄金泉把这人推到了雷鸣的卧室,刘国忠听到有人打人的声音,雷鸣发出惨叫。刘国忠等进去后看见雷鸣在地上趴着,就劝那男子,那男子情绪很激动就骂人,王海军问他骂谁,那男子急了就骂王海军,他们就争吵起来。那男子拿出一把刀,扎了王海军胳膊一刀,刘国忠去抢刀,胳膊也被划了一刀。王海军也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后刘国忠看见那男子的左侧脸部流血了。刘国忠把那男子的刀抢过来放黄金泉屋的垃圾筐旁边。刘国忠让那男子赶紧走,他就下楼了。黄金泉也把王海军手中的刀抢下来。王海军穿衣服要走,雷鸣抱王海军的腿不让他走,没抱住,王海军下楼了。刘国忠和黄金泉怕出事,就穿上衣服准备出去追,雷鸣抱着刘国忠的腿不让走。几分钟后,刘国忠与黄金泉跑到楼下,发现王海军双手捂着肚子侧躺在地上,肠子流出来了,地上流了很多血。在楼下没有看到白帆。
辨认笔录证明:刘国忠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白帆就是与王海军发生争吵的人。
3、证人雷鸣(白帆的女友)证明: 2008年6月13日凌晨,白帆回到丰台区蒲黄榆三里1 l号楼1单元602号白帆和雷鸣的暂住地,白帆自己开的防盗门,里面的木门是白帆踢开的,白帆问雷鸣为什么不开门,打电话也不接,王海军说“关你什么事?”二人对骂后就动手了,雷鸣喝多了,在门厅里没有看到动手的过程,也没看见有人用刀,但是白帆脖子和胸口都有血。后来白帆等四男子都下楼了,雷鸣抱一个人的腿没抱住,也随后跑下了楼,看见王海军倒在楼门前的地上,身上流着血。
辨认笔录证明:雷鸣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白帆。
4、证人李迎圈(绰号“阿Q”)证明:李迎圈和“洋洋”是同事,住在丰台区蒲黄榆三里6号楼地下室。2008年6月13日5时30分左右, “洋洋”打电话确认李迎圈在家后,大约过了一分钟,就来到李迎圈家。当时“洋洋”的头部右侧及身体右侧都是血。 “洋洋”问“刀在哪?’’,没等李迎圈问明白怎么回事, “洋洋”看见屋内柜子上的盒子里有刀(刀长约30厘米,刀身长约15厘米,单刃尖头,红棕色木把),就拿起刀跑了。李迎圈穿衣服追出去,向南追到离“洋洋”住的楼约40米远时,听到有个男子在喊,随后看到“洋洋”由西向东跑了,李迎圈赶到“洋洋’’跑走的路上,向西看,看见一个男子浑身是血躺在“洋洋”所住单元门口前的地上,地上都是血。李迎圈的女友孙艳也跟上来,看到这情况就晕了。李迎圈扶她回家后就去派出所报警了。
辨认笔录证明:李迎圈对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白帆即“洋洋”
5、证人孙艳证明:2008年6月13日5时许,李迎圈的朋友白帆身上带伤来到孙艳和李迎圈的暂住处,什么也没说,取走一把尖刀就出去了。孙艳和李迎圈追出去后,听到11号楼那边有一男子在大声叫,孙艳和李迎圈到11号楼前时看到一男子躺在地上,白帆向东跑了。
6、证人兰桂亮证明:2008年6月13日5点多,白帆到兰桂亮的住处,白帆脸上和上衣上有好多血。白帆说和“阿亮”及“阿亮’’的一个朋友打架了,具体没说。白帆脱下他的衣服和牛仔裤,换上兰桂亮的半袖T恤和牛仔裤。兰桂亮将白帆的脏衣服扔在了水房的垃圾桶里。白帆向兰桂亮借了100元钱后走了。
7、证人王静证明:2008年6月13日6时许,白帆给王静打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别人用刀砍他,他用刀把人扎伤了。后白帆到了王静家。王静见白帆身上有伤,劝他去医院,他不去。白帆说他回家后,门敲不开,他把门弄开后,看见有三个男子,他的女友躺在地上,他很生气,骂了自己女友,并和其中的一个男子打了起来。另两个男子拉架,一名男子将他砍伤。他跑出家门,从李迎圈家拿了刀到门口等着,一会儿那砍他的男子下来,他就把那名男子扎伤了。他还说他报了警,没说怎么报的警。后警察来王静家把白帆带走了。
8、证人朱思俊、马立俊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王静的证言内容一致,证明白帆作案后找到王静,白帆身上有伤,后被警察抓了。
9、证人李庆春(白帆的邻居)证明:2008年6月13日5时30分左右,李庆春听见隔壁602号有人踹门几下后,好像有人争吵,吵了约几分钟,就听见有人下楼。李庆春起床后下楼,发现有男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死了。
10、证人聂飙(白帆的邻居)证明:2008年6月13日5时35分,聂飙听见单元门口处有男子喊,接着听见楼上有两个人往楼下跑。过了两分钟左右,听见有女人在哭,还有男人报警。5点50分的时候,聂飙到楼下看见单元门外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肠子已经出来, “120”的人说人死了。
11、证人黄凯(白帆邻居)证明:2008年6月13日5点多,黄凯看到一名男子浑身是血倒在楼门前,没看见身边有凶器,就打电话报了警。
12、证人沈小友证明:在停尸房看到的尸体就是沈小友的弟弟王海军。
1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三里11号楼l单元门口现场,发现尸体及多处血迹、一处血足迹;尸体南侧富康轿车后保险杠可见血迹;在1单元602室的木门上距地面O.2米处可见破损,门框呈开裂状,门下方可见碎木条、螺丝钉、锁库等。门厅内可见血迹,厨房水池内有一单刃刀;东卧室内门上、单人床上发现血迹,箱子上有一刀鞘;西卧室地铺上可一见血迹,垃圾桶与双人床之间地面可见一把刀及半截衣架;在6号楼地下室11号地面可见血迹。
14、现场痕迹物品检验工作记录证明:现场提取的血迹18处、刀两把、刀鞘一个、死者衣物、鞋及派出所内提取刘国忠裤子、鞋上血迹、雷鸣衣物、黄金泉衣物、白帆衣物、鞋送法医中心检验;现场血足迹无检验鉴定条件。
1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京丰公物证鉴(法医病理)字[2008]第6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海军躯干部、四肢部十余处条形创口。结论:王海军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击胸腹部、左侧腹股沟部,造成左侧肺脏、肝脏破裂,左侧股动脉、股静脉完全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6、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 2008)第1538号生物物证鉴定结论证明:极强力支持送检的王海军指甲内脱落细胞、部分单元门外现场血迹、部分室内现场血迹、富康汽车上血迹、王海军所穿衣物及鞋上血迹、雷鸣上衣、短裤上血迹、刘国忠鞋上血迹、白帆鞋上血迹为王海军所留;极强力支持部分单元门外血迹、部分室内现场血迹、六号楼地下室入口南侧血迹、黄金泉短袖上衣上血迹、白帆牛仔裤上血迹为白帆所留;极强力支持送检的黄金泉牛仔裤、刘国忠长裤上血迹为刘国忠所留; (水池内)刀上血迹为混合结果,与白帆、刘国忠 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白帆头部左侧额颞部和额顶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各1处;右侧腰背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1处。结论:白帆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110”接警记录证明:2008年6月13日5时31分白先生(电话13146660081)报在蒲黄榆李村三里l 1号-1- 602被砍,需要叫救护车;当日5时46分和49分黄先生和刘国忠分别报警称蒲黄榆三里11楼有人被扎。
1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民警将白帆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工作于2008年6月13日15时许将白帆抓获。
20、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当日白帆与他人通话的情况。
2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白帆于2006年10月因持刀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
22、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证明:白帆、王海军的身份情况王海军死亡的情况。
2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24、白帆在侦查阶段供述:2008年6月13日凌晨,白帆给女友雷鸣手机打电话,没有人接听,后又关机了,白帆不放心,便于5时左右回到暂住地,用钥匙打开防盗门后,发现里面的木门反锁着。白帆敲门让雷鸣开门,没有人开,并听到屋里有人走动和说话的声音,听声音不是“阿亮”的声音。白帆担心雷鸣有事,便用脚踹开了门。进屋后,发现“阿亮”、 “阿亮”的一个大哥(即刘国忠)和王海军站在白帆和雷鸣住的卧室门前, “阿亮”说雷鸣喝多了。白帆看到雷鸣躺在卧室的地上,嘴里喊着“不要、不要’’,想到雷鸣曾经说过刘国忠看上她了,便怀疑刘国忠欺负了雷鸣,就指着刘国忠骂脏话,还踢了雷鸣两脚。这时王海军就与白帆对骂,并到厨房找刀。白帆怕自己空手吃亏,便到卧室的壁橱里拿出一把匕首(铜把,长约20厘米)。王海军从厨房拿来一把带尖的菜刀刺向白帆,白帆一躲被刺中了左后腰部。白帆想拿匕首还击, “阿亮”和刘国忠分别抓住白帆的双手,将白帆仰面按倒在卧室的小床上,不能动弹,王海军拿菜刀接连砍了白帆左侧头部两刀。王海军接连两次要上来砍时,都被“阿亮”踹开了。后白帆松开手中的匕首, “阿亮”和刘国忠便将白帆放开,白帆就跑出去了。白帆跑到小区6号楼地下室同事“阿Q”的住处,从他家饭桌上一盒子里拿了一把刀(单刃,长约30厘米),想找砍他的人。白帆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扎伤了。接着返回住处11号楼1单元楼下等警察,也怕砍他的人跑了。白帆听到楼上快步下楼的声音,这时王海军出了楼门,见到白帆继续叫骂,白帆便拿出刀。王海军手往后摸腰,白帆感觉他是去摸刀,就把他摔倒在地上,持刀扎他上半身。他不求饶,白帆就又扎他。王海军身体在地上左右地躲,后来就不动了,喊他的朋友。白帆害怕他朋友下来就跑了,白帆感觉扎了五六刀,具体几刀没数,但王海军身上的刀伤都是白帆扎的。白帆跑到兰桂亮的住处,向他要了一身干净衣服并借了100元,让他帮忙将白帆脱下的血衣扔掉,便离开了。白帆与朋友王静联系后,打车到王静的住处。后王静的女友去药店买了药,给白帆包扎好伤口,白帆就在王静家睡下了。下午警察在王静家中将白帆抓获。作案用的刀被白帆扔了。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帆无视国法,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白帆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白帆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故认定白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清涛、宋学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八千元。随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白帆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符,其在暂住地内没与王海军互殴,是被王海军殴打,其没有杀害王海军的故意;量刑过重。 白帆的辩护人刘健康的辩护意见:白帆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被害人及其朋友有动机不纯行为,朋友拉架时偏袒被害人,白帆刚开始有报警的理智行为,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形,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缓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白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本案中白帆与被害人王海军遇事均不能冷静处理,情绪过激,二人均对矛盾的形成、激化负有过错责任,经查,白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鉴于被害人王海军在本案中对矛盾的形成、激化有过错责任,白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白帆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量刑不当,故未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白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故建议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
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重新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重新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重新审理期间,白帆的亲属代白帆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
对白帆上诉所提在暂住地内是被王海军打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海军有过错一节,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在白帆暂住地内,白帆与被害人王军发生矛盾后互殴,双方均持有凶器,但在双方已被劝开,凶器均被夺下的情况下,白帆又持刀返回遇到准备离开的被害人王海军,白帆将被害人当场扎死。
对白帆所提其没有想杀死王海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白帆系间接故意杀人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海军离开时并未持有凶器,白帆持刀猛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十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帆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经查,白帆所提上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白帆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白帆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白帆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白帆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白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对随案扣押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意见,对白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二中刑初字第2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随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二中刑初字第2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白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