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保定律师>竞秀区律师>高宏图律师 > 律师文集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抢夺罪

作者:高宏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7-24 15:25 浏览量:259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财物是直接夺取行为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河北省以八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一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五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抢夺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有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八)抢夺罪中规定: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八)抢夺罪中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每增加下列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主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在线咨询高宏图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3011

  • 好评:166

咨询电话:158308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