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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确定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舜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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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铁路建设征用耕地应做好“占补平衡”工作,工程建设须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

  山东确定,纳入收费和补偿范围的铁路建设征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1万元/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在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之间的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2万元。

  同时,山东还对铁路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制定出逐年补偿的具体标准。标准为占用农用地的每亩应补偿230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补偿1500元。山东规定,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每亩1万元,其他临时用地每亩7000元。在取土场用地补偿方面,山东规定补偿标准为农用地每亩3万元,其他土地每亩2万元。取土场用地应缴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在此次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中,山东省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现行的《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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