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凤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与冷某、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孙群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量:606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加工厂经营者)与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合作初期,某公司尚能按时付款。后因受经济影响,从2013年2月起,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向黄某支付货款。至2013年7月,某公司累计拖欠黄某货款10多万,在双方的对账单中有注明若某公司未支付货款,则由冷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按私人口头协议时间支付所有货款。因某公司及冷某均未支付货款,黄某将某公司及冷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冷某对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某支付货款10多万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三、在对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冷某承担保证责任;

四、冷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某公司追偿。


部分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

一审在判决中未明确冷某的责任,二审依法改判冷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理合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被拖欠货款的情况,最好的方式是让对方法人或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保证责任,因为连带担保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不以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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