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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应注意事项
来源:连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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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应注意事项

 

刑事和解,即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刑事和解早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当事人“花钱买刑”,以民事或倾民事的方式处理刑事纠纷,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减轻处罚的方式。之前对于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较为散见,各地规定有差别,实践中更是形态万千。201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给办理刑事和解纠纷梳理了最权威的法律规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已经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处理刑事和解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本律师根据近年来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整理了办理刑事和解的程序和应注意事项,以供参考,共同学习。--湖北武汉连涛律师 电话:18971250900

一、刑事和解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连涛律师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可以作如下总结: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当然,这里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亲告罪)案件当事人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没有去约束。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过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已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谅解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如交通肇事罪,但渎职过失犯罪除外。

例外: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社会共同秩序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注:未成年人、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应当引导其进行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

主要是对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内容进行达成和解。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正常程序下,很多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刑事和解填补了这一漏洞,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可以主张较高额的损失赔偿金。比如故意伤害罪中,伤残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多地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只要在刑事和解协议中进行确认,法院是认可其法律效力的。在当前司法体系下,这一点也促使很多被害人倾向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尽可能挽回损失。

三、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发生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应及时补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后续的谈判主动权。如不方便出面谈赔偿或协调,可以委托亲属进行办理,如对此不甚了解,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为办理所有程序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后,并由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将上述文书一并交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作为被害人一方,应当注意把握整个程序的主动权,适时协助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谅解。但注意一定要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确认,尤其是手术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对后期手术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进行较为精准的确认,对于伤残级别,大多和解的时候,被害人并未出院,伤残级别不能确认,这是应当咨询专业人员意见,预估伤残级别。但无论刑事和解是否能顺利进行,被害人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如因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手术费增加的,增加部分,被害人有责任承担。

无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要注意尽可能把握主动权、恰到好处的把握时机。刑事和解,无非是一场民事谈判,哪一方准备充分,时机把握的好,和解协议对其更有利,损失更小。

作为律师,近期办理过几起刑事和解,包括李某诈骗罪案(诈骗22万,代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刘某故意伤害罪案(轻伤二级,代理被害人,争取近20万赔偿款)、祁某故意伤害罪案(轻伤偏重,代理犯罪嫌疑人祁某,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等。

本文作者系湖北武汉连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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