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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讲堂第八辑——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来源:张玉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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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讲堂第八辑——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我国自专利法公布实施以来,还未曾发生过成功的强制许可案例,2009年白云山制药曾经为了治疗甲流药物“达菲”申请过强制许可请求,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形成了一个有头无尾的强制许可案。但是专利制度是一个完成的科学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做一简单介绍。

那么什么事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为什么承认专利的专有权利而又提出强制许可制度呢?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主权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根据本国《专利法》规定的特定理由,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专利行政机构依法直接强制性的授权许可已经具备实施条件者实施专利,同时由该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就是指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的范围之一。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的强制实施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也就是保护专利是为了技术进步,申请后不实施专利其实也就是在不合理垄断,这里给予限制。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目的也是在限制不合理垄断。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行使不可以成为的避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的障碍。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就是平时所说的交叉许可。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同时决定强制实施许可的权利范围(生产、销售、使用等)、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同时可以决定强制实施许可的费用。

其中第1、2、4和5中情形由具体的请求人提出,第3中情形由国务院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对于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可以企业或公民,但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二是在合理的条件下未获得实施许可,三是需要提供主张上述事实成立的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后,当然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随时终止强制许可,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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