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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侦查阶段请律师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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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一、刑事诉讼自身特点决定
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有严格诉讼阶段和不同办案机关区分。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终结,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非常类似工厂产品制造过程,从设计、选材、加工、检验都有严格分工,并由不同部门严格工序,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按照公、检、法三机关职责分工,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搜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就是犯罪事实和证据主要加工——形成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审查把关,在侦查工作既定的事实基础上,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依法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意见过程,也就是对侦查工作加以审查复查——复核阶段;审判阶段是对公、检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最终确认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确认阶段。从刑事诉讼职责分工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其重点环节就是在立案侦查环节。
另一方面,在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就特别的重要。
二、侦查阶段是刑事证据取得和形成的关键阶段
诉讼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转化成法律事实,法官才能依法作出结论。一切指控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刑事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三、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最需要帮助阶段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这段期间,受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常常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心理变化极大,意识范围不正常。而这一期间却正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足马力,施展各种手段进行讯问的时期,几乎所有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口供均形成于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头脑不清醒,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不能集中精力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常常稀里糊涂就签字画押。结果一旦清醒过来,意识范围恢复正常,再想纠正却成了翻供。实践中这样的翻供绝大多数不仅是徒劳的,还被认为态度恶劣。该时期犯罪嫌疑人最需要法律帮助和精神抚慰,保持从容镇定,实事求是配合侦查。
四、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形成的主要阶段
由于长期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人权保障的观念还仅仅反映在有限的法律条文上,侦查机关还习惯于惩罚犯罪的观念,虽然法律规定上已经有了从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变化,但在大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中,两者还是划等号的。而且,侦查环节,出于惩罚犯罪指导思想,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搜集,忽视或者故意回避无罪、罪轻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提取,这就难怪冤假错案会屡屡发生了。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的形成正是在侦查阶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自身的缺陷,该规定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有以下原因: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除外)同属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在封闭性、秘密性极强的侦查阶段,没有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机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只有自律性约束;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具体;无审查非法证据的法定程序。
由于没有可供操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阶段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可以顺利的进入庭审。因此,可以说侦查阶段是制约与反制约较量的重要阶段。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律师有限的介入会大大地触动习惯于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机关的神经!律师同仁们完全没有理由灰心丧气,没有理由坐等法律的完善,应该理智地加以思考,找到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要点。其实就是律师及时介入,及时会见,从而约束、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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