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中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劳动合同
来源:郑建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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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廖小姐,2002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廖小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部助理会计师。2004年7月,公司经理刘某因工作原因对廖小姐产生了一些看法和意见,廖小姐也对刘某的工作方式不满意,导致彼此之间不能正常沟通。2005年2月底,公司经理刘某根据上年度公司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情况,便采取减少费用的方法降低成本,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决定将廖小姐调离公司财务部,并通知廖小姐等待分配新的工作岗位,等待分配期间,由公司支付最低生活费。对此,廖小姐提出异议,并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
[问题] 1、公司能否变更廖小姐的工作岗位?2、廖小姐应当如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析] 1、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变更廖小姐的工作岗位;2、廖小姐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要求:(1)恢复原工作岗位; (2)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等待分配期间的工资报酬差额并加付该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这是一起因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和工资引发的争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据此,未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支持廖小姐的申诉请求。
其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公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无故克扣廖小姐的工资报酬,对此,公司除应当支付廖小姐被克扣的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支付该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
说明:该文章发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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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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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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